29年来的分分合合,本该携手相忆话夕阳的再婚夫妻却难逃离婚的命运。5年经历了6场官司,两位老人的晚年过得并不安宁。最终,在段立波律师的帮助下,长年卧床的张大爷终于结束痛苦的婚姻并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
再婚老人
离婚后复婚又再离婚
张大爷和蔡老太都是早年丧偶,1981年两人在朋友的介绍下登记结婚,重组家庭。由于当时两人都是再婚,因此两家的财产并没有合并,蔡老太直接搬到张大爷家共同生活。
性格迥异的张大爷和蔡老太婚后争吵不断,两人一吵起架来总会忍不住拿对方与去世的前配偶相比较,日子在磕磕绊绊中继续向前。几年后,张大爷和蔡老太相继退休,本该是老来伴的一对人却告诉双方已成年子女:他们要离婚了!
1995年,张大爷和蔡老太协议离婚,因为再婚时财产没有合并,离婚时双方无共同子女,因此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离婚后的第三年,张大爷所在单位进行“房改”,将他多年来一直居住的房屋出售给他。于是,张大爷和单位签署了房屋购买协议,结合张大爷及原配偶两人的工龄计算出了房屋的购买价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张大爷名下。
又过了几年,毕竟年纪越来越大,儿女又不常在身边,张大爷和蔡老太选择复婚。2002年4月,两人来到民政部门,再次登记结婚。
没想到复婚后,两个人感情仍然不和睦。没过多久,张大爷患上老年痴呆症住院。出院后,张大爷被儿子接到身边照顾,而蔡老太仍然居住在张大爷名下的那套房屋内。
二诉离婚
十几次开庭都没成
在与蔡老太分居3年后,张大爷起诉要求离婚,并请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的段立波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庭审中,蔡老太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继续共同生活。最终,法院以双方年龄较大,应慎重考虑婚姻问题,驳回了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2006年,张大爷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代理律师仍是段立波律师。段律师本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却不想诉讼过程异常周折。
先是蔡老太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材料,导致诉讼文书多次无法送达。法官不得不上门送达,却也未能见到本人。最后,蔡老太的儿子签收了快递,并来到法院应诉,可他却没有带来蔡老太的书面委托书,不符合代理人条件身份。好不容易等来的开庭,无疾而终。
为尽快开庭,段立波律师先后十多次来到法院,每次都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无法开庭,官司也一拖再拖。最后一次,蔡老太终于出现在法庭上,但她却提出申请宣告张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官司不得不中止诉讼,等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结果。
蔡老太不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申请指定她本人为张大爷的监护人。
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张大爷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张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子为监护人。
称假离婚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离婚案件恢复审理后,蔡老太因年事已高,需住院治疗,法院的审理程序一拖再拖。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病愈的蔡老太终于来到法庭,她还是不同意离婚,并提出1995年两人为张大爷有资格购房而假离婚,要求将所购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张大爷当庭出示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协议书,证明属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时对财产做出了处理。虽然二人后来又复婚,但房屋是张大爷在离婚期间购买的,属于张大爷自有的婚前财产,并非共同财产。
经审理后,海淀法院从分居时间、生活琐事、再次起诉等事实认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同时认定房屋属于张大爷婚前财产,判决归张大爷所有。
蔡老太不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之后,蔡老太又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蔡老太依旧住在张大爷的房屋内,坚决不离开。无奈之下,张大爷又找到段立波律师,希望他帮自己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拒不腾房 律师出主意打破僵局
2010年,在段律师的帮助下,张大爷再次起诉蔡老太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由于有了离婚判决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判决,加之张大爷又出具了周边房屋的出租价格证明,法院支持了张大爷的请求,要求蔡老太腾退房屋并支付每月5600元的占用费用。
蔡老太不服判决又要提出上诉,并且以离婚案件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为由,要求中止审理。
情急之下,段立波律师当庭手书一份《坚决不同意终止审理的情况说明》,结合多次开庭难以通知以及案件周期情况,指出目前的申请再审仅仅是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再审法院并未裁定再审立案等事实,坚决不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继续开庭,并驳回上诉。不久后,蔡老太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
判决生效后,蔡老太仍强占着房屋不愿搬走,张大爷不得不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由于蔡老太年事已高,法院苦于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件一拖又是一年。
为稳妥、彻底地了结纠纷,段立波律师提出一条解决办法:如果蔡老太近期可以主动腾退,则张大爷放弃占用使用费,否则,必须依判决内容强制执行占用使用费。
最终,在法院的耐心工作及家属的劝导下,蔡老太主动腾退了房屋。先后历经5年诉讼,张大爷的离婚析产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后说法
“没想到一起简单的离婚诉讼案件,过程却如此波折。”段立波律师坦言:在两位老人的离婚诉讼中出现了诸多“插曲”:两人离婚又复婚;一方声称是假离婚;一方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又因双方年事已高开庭时间一再拖延。
段律师认为此案虽小,却反映出几个容易被人忽略的法律点:
假离婚的理由是否成立
庭审中,蔡老太坚持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两人之前的离婚为假离婚,而假离婚的原因是为了让张大爷有买房的资格。“该理由无法成立,而且蔡老太也不能提供充足假离婚的证据。”段律师称。
目前,因为限购政策和贷款政策的要求,很多人为了买房或者其他目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不是儿戏。”段律师表示:“应当明确的是婚姻登记具有公信力,婚姻登记双方应当对自己申请登记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未经合法程序撤销登记行为的情况下,登记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离婚官司中双方都须出庭
蔡老太多次缺席审判,也使这场离婚官司耗时近5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规定,即使有代理人,除不能表达意志之外仍应出庭。”段律师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为离婚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被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也只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进行处分。
“张大爷因病无法出席庭审,但他向法院提交了《高危病人诊断书》,法官也到家中当面询问过他并做笔录。蔡老太因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按法律规定本人必须亲自到庭。”段律师说。
谁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张大爷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按照监护人的顺序该由其配偶也就是蔡老太担任,但此案中存在特殊情况。”段律师表示,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诉讼的向对方,不可能指定蔡老太为张大爷的监护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