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细则》,新增禁止参选公民接受境外资助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细则增加规定,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这一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主要是依据去年8月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修改精神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