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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促销短信 消费者诉拉卡拉索赔

2016-04-05 05:50

来源标题:不满促销短信 消费者诉拉卡拉

认为对方未经同意推送促销短信,诱骗消费者下载手机APP,赵先生以侵犯个人信息为由,将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促销短信,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400元。北京晨报记者4月4日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赵先生称,他是拉卡拉公司的注册用户。今年1月19日,他收到拉卡拉公司发送的商业短信,内容为他在拉卡拉有30000元的贷款额度,赵先生便根据提示,下载了拉卡拉APP进行贷款操作,结果发现贷款30000元需向拉卡拉公司支付手续费4200元,故其尝试贷款操作被拒。

后赵先生致电拉卡拉客服,对方承认短信为拉卡拉易分期活动推送的促销短信。一个月后,赵先生又收到相同内容的短信。他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受保护,未经本人明示同意或请求,被告不得向其掌握的手机号码发送商业性短信。拉卡拉公司利用贷款额度为诱饵,诱骗消费者下载拉卡拉手机APP或者关注拉卡拉微信公众号,直接或间接都能给被告公司带来利益。赵先生认为,拉卡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而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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