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斑马线 老太被公交车撞伤索赔10万元

2016-04-05 14:4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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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被迎面开来的公交车撞伤,62岁的吴女士将涉事司机、涉事公交车所属单位北京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以及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0万余元。

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只同意赔付交强险部分及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的医疗及交通费用。公交集团辩称,事故发生地并不是路口,马路中间还装有护栏,虽不知吴女士是如何过去的,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的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主责。

案情

未走人行横道 老太被公交撞伤

2015年4月12日上午11时35分,石景山路玉泉路地铁站西30米处,时年62岁的吴女士与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所属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吴女士受伤。事故经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处理,因吴女士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认定吴女士负主要责任,认定涉事公交车司机杨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事故发生时,涉事公交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吴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给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于是将司机杨某、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以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

保险公司: 原告负事故主责

今天上午,原告吴女士并未到庭,身穿红黑夹克的涉事司机杨某到庭应诉,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和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保险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同意按照交强险赔付,但营养费护理费每日标准过高,无正规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交通费只认可与交通事实发生的时间一致的票据,伤残险按照30%赔偿,诉讼费用不在保险承担的范围内所以不同意承担。

庭审时,保险公司一再强调此次事故原告吴女士负主要责任,请法庭判定时予以考虑。

公交公司:原告护理费用过高

被告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护理费用过高,只提供一个数字,没有提供相应的计算方式,居民还是农民?户口本没见着,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算,原告也没有提供具体材料,交通费票据也没有。

“事发时由于原告不守法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的司机杨某是正常行驶,而且当时交通事故发生地并不是路口,马路中间还有护栏,原告是怎么过去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明显是不守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判定杨某负次要责任,公司毕竟是有规定的,对于司机杨某,公司对其做出了停班两个月的处理,这两个月内其收入也是明显减少的。”公交公司说。

原告:

撤回与交通事故无关医疗票据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撤回与交通事故无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不再主张,但其中部分票据确实是当时所产生的交通费,只是后来原告不慎丢失原件,后又去补办的。

而护理费部分,原告表示他们并未请护工,而是家庭护理,由于吴女士年龄较大,恢复得慢,所以护理期限较长,请法庭酌情判定。

庭审时,平安保险公司与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提醒法官特别注意核实原告户口本原件,注意其中是否填写有离退休人员,是否有享受福利待遇的字迹。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责任编辑:包萌(QN0017)  作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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