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满两年 立法才能继续施行

2016-07-21 04:05 北京日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政府规章满两年 立法才能继续施行

已经实施了15年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进行修订,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按照修订草案的要求,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后,必须要提请人大立法,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后方可继续施行。

法规案一般三次审议再表决

去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北京现行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与立法法的诸多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介绍,修订条例是常委会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现行条例分为五章,共48条。修订草案对17个条文作了修改,新增25条,共五章66条。作出修改的大部分是落实、细化、衔接立法法的内容,还有一些是本市在探索地方立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

李小娟谈到,此次修改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积累的立法经验提炼和固定下来,体现地方特色,使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

例如,其中明确了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做法,并对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作了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草案及起草或者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反馈。

法规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衔接性内容。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相关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审议这个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存重大意见分歧可开听证会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