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召回车辆需“退一赔三”

2016-11-18 02:48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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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销售召回车辆需“退一赔三”

对于已经公告召回的汽车,经销商应停止销售,否则构成商业欺诈。日前,市三中院审理一起故意隐瞒车辆召回案件,一家奔驰汽车经销商因向消费者销售公告召回车辆,被判决“退一赔三”。

2015年7月25日,陈某作为买方与奔驰汽车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了购买车辆车型和车辆总价款。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陈某经朋友提醒得知其购买的奔驰E系列车辆在召回车范围之内。由于涉诉奔驰车在出售给陈某之时已经被公告召回。陈某以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隐瞒车辆召回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向其退还定金10000元并三倍赔偿3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了陈某与销售商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支持了陈某要求退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涉案汽车销售平台隐瞒了车辆被召回的事实而予以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故改判支持陈某要求退回定金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官解释,对于已经公告召回的汽车,经销商应停止销售。经销商对于召回这一关键事实予以隐瞒,并做虚假介绍,使得销售者对销售车辆存在缺陷丧失了知情权,构成商业欺诈。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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