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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2017-04-18 03:52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市委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近日,北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做好制度保障。《实施办法》规定,被问责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实际,重点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问责情形上,重点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了细化。另外,专门对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不严,未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也要被问责。

对于问责方式,《实施办法》规定,确定问责方式时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的范围等情节,做到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实施办法》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另外,《实施办法》增加了“容错机制”条款,规定在严格实施问责的同时,要注意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在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了启动问责的八种线索来源,比如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社会舆论、媒体曝光等。《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问责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了《问责决定书》的格式文本。规定《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内容。

北京市《实施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聚焦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突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要求,体现了高度的可操作、可执行性,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求的具体体现。(记者 高枝)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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