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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优先权”受法律保护

2017-12-18 08:06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伤残军人“优先权”受法律保护

在火车站的爱心售票窗口购票时,因售票员未让优先购票,伤残军人徐先生把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诉至海淀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虽然没支持徐先生提出的名誉权主张,但明确伤残军人“优先权”受法律保护。

徐先生诉称,去年3月4日,其作为伤残军人到北京北站售票处2号“爱心售票窗口”购买当日的优待票,但被售票员拒绝,要求其排队。自己出示伤残军人证,但仍然被拒绝。此后,售票员甚至通过广播,公开宣称自己没有排队。徐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贬损了其伤残军人的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比对一般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更多的抚恤和优待,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为特别法,也明确规定了伤残军人的优先购票权。在本案中,伤残军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所冲突,但是,伤残军人的优先权是法定的,因此应当优先保障残疾军人优先权的行使和实现。中国铁路北京局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同时,法院指出,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虽然中国铁路北京局工作人员在徐先生行使优先购票权时存在故意刁难、推诿的行为,但尚不能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画等号,而应在道义上给予批评。据此,法院对徐先生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最后也指出了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在对待残疾军人行使优先购票事宜上,存在法律义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要求其引以为戒,进行深刻反思,不断改进服务态度。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高健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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