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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一审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登记上牌

2018-03-30 07:13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一审

3月29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今后,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将禁止上路。此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销售目录进行公示,消费者购买目录内产品,可以当场办理登记上牌。

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

不得上路

本市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和租赁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表示,本市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本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这些车辆速度快、重量大、制动性能不稳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李富莹说,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本次条例草案划定的“非机动车”与人们通常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永解释说,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本市非机动车立法调整范围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社会反映较多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不属于本法规调整范围。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属于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合格电动车

带牌销售

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政策。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同时,本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本市产品公示目录的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不仅如此,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购车人则不需另行办理,具体办法将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租赁

明确提出不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220多万辆。对于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李富莹说,共享单车在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非机动车道路和停放设施的使用带来了冲击。此外,由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滞后以及违法处罚手段不力,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

针对此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为市民使用自行车出行提供便利。同时,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规范承租人骑行、停放等行为。配置必需的管理维护人员加强对车辆的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及时回收损坏车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对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对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对于社会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草案中拟要求租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快递外卖用车

将另行制定管理措施

针对快递、外卖行业常用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电动摩托车,条例草案明确了其机动车的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将由市政府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

与此同时,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人员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如果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违规改装,或出现妨碍安全驾驶等行为,根据内司委建议,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对违法车辆予以收缴。

链接  

9类区域禁停非机动车

1、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区域;

2、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

3、消防通道及其周边影响客流、车辆集散安全的一定区域;

4、盲道及其周边影响残疾人通行的一定区域;

5、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影响车辆转弯的一定区域;

6、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安全的一定区域;

7、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

8、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

9、其他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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