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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险新规:禁向55周岁以上者售收益浮动型产品

2018-05-19 14:46 千龙网

来源标题:税延险新规:禁向55周岁以上者售收益浮动型产品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洪鹏)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18日下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收益浮动型产品。  

保险公司需满足资金、经验、服务等内容

从经营门槛来看,《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涵盖公司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人员配置、网络服务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此外,保险公司应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除了上述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任务清单”外,监管还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 

扩展阅读   

税延养老保险: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税延养老险产品类型

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

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

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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