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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细则 最高奖20万

2018-10-10 14:18 千龙网

原标题:以充电量为基准、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奖励 北京出台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细则——

A级充电站 每年最高奖20万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耿学清)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纯电动汽车保有量达到17.5万辆,纯电动汽车保有量全国第一。电动汽车数量增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也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为了让电动车主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今后,北京将对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情况分别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对全年维护良好的充电站,每站每年最高可奖励20万元。

北京市城管委近日出台《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可参与考核奖励。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

市城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申报、核查、评审工作。具体到奖励标准方面,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分为日常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

其中,日常考核奖励由项目管理单位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对公用充电站的平均充电收费标准、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利用率等经营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将所得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并划分成A、B、C、D四个等级,对综合评分最高、排序最靠前的A级充电站给予每度电0.2元的奖励,奖励上限为1500度/千瓦·年,对评级为D的充电站不予奖励。

年度考核奖励,在考核年度内对公用充电站的安全生产、维护管理、互联互通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样将所得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并划分成A、B、C、D四个等级,对考核评价最好的A级充电站给予106元/千瓦·年的奖励,奖励上限为20万元/站·年,对评级为D的充电站不予奖励。

文/记者 耿学清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耿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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