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追究刑责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因依法履职,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今天(29日)上午记者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此受到暴力袭击,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被错误追究责任或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或者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而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规定》明确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具体情形、处置要求,对民警受到侵犯后的申请救济、案件督办、职务行为认定、澄清证明以及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将警务辅助人员、民警近亲属一并纳入保护范畴。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张向宁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