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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短板强监管 北京水土保持执法“见实效”

2019-03-25 08:08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补短板 强监管 北京水土保持执法“见实效”

2016年5月,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依法查处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一案,水土保持执法实现零的突破。

2018年,本市全年水土保持行政检查建设项目587个;立案369起,收缴罚款239.5万元;与2017年相比,检查量是去年的3倍、罚款金额是去年的4.2倍。

一组组数字,展现了近三年来,北京市水土保持执法取得的重大突破。

在双随机检查、“天地一体化”监管、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多种执法手段的加持下,北京市水保总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监管全覆盖,并带动丰台、海淀、顺义、大兴等区水土保持执法工作也取得重大突破,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主动意识明显提高,违法率逐年显著下降。

强监管

“双随机”模式打破建设单位侥幸心理

2016年10月18日,北京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双随机”检查任务时发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已完工且投产使用,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经查实,该项目于2013年依法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同年8月正式开工建设。“当时检查的时候发现,这里已经有居民在居住,在执法检查中,这叫投产使用行为已经发生,可是这里并没有进行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负责现场勘查的监察员介绍。

2011年3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即投产使用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在对公司委托人进行询问、现场勘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我们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这是“双随机”检查模式助力水土保持执法的案例之一。2016年10月,“双随机”检查模式引入水土保持执法检查过程中。北京市水保总站建立了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让建设单位不再心存侥幸心理,从根本上杜绝了人情监管、选择性执法,促使案件查处顺利开展。

在“双随机”机制的帮助下,该案例后续也进展顺利。2017年1月10日,监察员会同受委托人对责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限定日期内补报了验收材料,完成责改内容。2017年8月14日,监察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本案成功查处。”

“天地一体化”监管让执法无死角

与“双随机”机制同为监管利器的还有北京市水保总站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天地一体化”监管。所谓“天地一体化”监管就是综合应用卫星或者航空遥感(RS)、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无人机、移动通信、快速测绘、互联网、智能终端、多媒体等多种技术,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及其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过程。通过多期卫星遥感影像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叠加对比分析,判读疑似违法地块,主要是为“未批先建”、超范围扰动等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来源。

2013年,为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以房山区为试点在全国率先开展利用遥感影像辅助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2014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全覆盖。

2017年5月,北京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天地一体化”监管发现北京某汽车公司所负责的地块涉嫌已开工建设,但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北京市水保总站立即启动立案程序。经查实,该项目于2016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但在项目开工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属于“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该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我们同时还发现了该项目涉嫌存在未验收即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水保总站针对该公司的“未批先建”、“未验收投产使用”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三年来,通过“天地一体化”监管工作的开展,北京市建立区级普查、市级督办的方式,基本实现了该案件来源的违法行为查办全覆盖。针对查办“未批先建”过程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北京市根据项目特点,基本做到多种违法行为一并处罚,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全过程监管,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预防水土流失情况的发生。同时,北京市还将对已处罚的“未批先建”项目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水土保持其它类型违法行为的出现。

“两核查一催缴”实现补偿费征收全覆盖

自2016年6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全面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隔14年重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两大难题:北京市新增生产建设项目众多,任务量大;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比较陌生,主动性差。面对征收难题,北京市水保总站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了“两核查一催缴”制度,基本做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全覆盖。

“两核查一催缴”即对是否开工进行核查、项目实际征占地面积进行核查、对于已开工项目进行催缴。2016年11月23日,北京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负责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涉嫌在已经被告知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仍未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手续。

“现场检查过程中,该项目不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而且涉嫌存在超面积占用施工用地的行为。”北京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介绍,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依法缴纳批复的补偿费的同时,还应补缴超面积所产生的补偿费。通过“两核查一催缴”制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8.64万元。

“正是‘两核查一催缴’制度的成功落地,不仅及时征收了应缴部分,也依法征收了超出部分。”北京市水保总站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说。截至目前,在“两核查一催缴”制度的推动下,全市累计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9271万余元。

见实效

执法检查催生各单位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2017年8月,北京市水保总站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开展北京市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北京某公司负责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涉嫌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在海委要求北京市继续查办的同时,北京市水保总站启动立案程序,彻查该公司在北京市境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经查实,该公司有7个生产建设项目已依法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目前已建设完成且投产使用,但水土保持设施并未验收。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2017年11月,监察员会同受委托人对责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限定日期内补报了验收材料,完成责改内容。由于本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事实,北京市水务局针对7个生产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查处后,生产建设单位举一反三,主动联系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积极整改并预防其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发生。”据事后了解,该公司积极加强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建设,制定了《XX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的通知》、《XX公司XX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这只是其中一个案例,随着北京市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推进,北京市电力公司、首发集团、公联公司、恒大集团等大的建设单位都制定了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水土保持方案落地生根

2016年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中对于建设项目落实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北京市水保总站推动下,北京市各类建设项目纷纷予以严格的落实,位于通州区西集镇的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在同类建设项目中作出了优秀典范。

2016年7月19日至21日,北京市普降暴雨,其中通州区西集镇累计降雨量达到206毫米。但北京汽车动力总成基地场地内却未出现任何积水与内涝现象,该项目实施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区域内的调蓄池、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等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蓄水7547方。“如果以‘25m×50m×1.8m’规格大小的游泳池标准来计算,这个蓄水量已经超过3个标准游泳池总容积。”北京市水保总站监督执法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市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落实及验收工作,累计落实雨水集蓄设施近1000处,总容积达60余万立方米,恢复植被63平方公里,投入水土保持资金超过100亿元,可减少水土流失92万吨。水土保持方案得到有效落实,成效显著。”

水土保持违法查处走在全国前列

几年来,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贯彻实施为重点,紧紧围绕“补短板,强监管”的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克服检查任务重,专职执法人员不足等短板问题,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短短几年,实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到专、到精,成功实现跨越式发展,监督执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通过综合运用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全覆盖调查、水土保持落实情况核查、“天地一体化”监管等多种手段,不断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项目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在全社会扩大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增强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知法、守法意识,极大地促进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树立了水土保持法律权威,有效推动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效保护了首都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魏昕悦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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