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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拍摄爬楼视频坠亡 “花椒”负次要轻微责任

2019-05-22 15:07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网红拍摄爬楼视频坠亡 “花椒”负次要轻微责任

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楼攀爬直播的爬楼爱好者吴永宁意外坠亡,悲剧在网络上引起争论的同时,也让其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因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其子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吴永宁的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的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昨天(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密境和风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直播爬楼出事故

死者母亲告“花椒”

吴永宁曾经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过演员。从2017年开始,其在被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旗下的网络平台“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因此拥有了上百万粉丝,成为网络名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其母何某认为,被告密境和风公司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网络空间管理人,其没有对吴永宁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的签约期内,被告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案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况下,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花椒平台为吴永宁上传危险视频提供通道,花椒平台为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还曾请其拍摄相关视频作推广活动并支付了其酬劳,故被告平台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花椒直播”平台

承担次要轻微过错

尽管直播平台需要为网络用户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吴坠亡仅存在次要且轻微的过错。

法官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吴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陈访雄 董学敏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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