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VALE MONTERO JOHANN (外国护照号码:I779322)
地 址:无
当事人:特雷克斯拓能(山东)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南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拓能工业园
当事人:胡杨(中国籍,身份证号码:51078119970304034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航安路6号公寓
当事人:李溦(中国籍,护照号码:G39003544)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0号
当事人:韩军(护照号码:E39903220)
地 址:北京市雅宝路汽车城8层
当事人:郭玉博(中国籍,护照号码:G39339894)
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环卫综合楼8单元1楼右
当事人:赵春梅(中国籍,护照号码:G57253014)
地 址:黑龙江省海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12号
当事人:于姗姗(中国籍,护照号码:G59969628)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13号楼
当事人:李玥凝(中国籍,护照号码:E 564009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15楼4178号
上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关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上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关将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将在扣货物、物品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将强制执行内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不服本强制执行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