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27日讯(记者 刘美君 陈健男)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明确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条例提出,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