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27日讯(记者 刘美君 陈健男)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对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条例提出,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