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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劝老人喝150瓶保健品后致其身亡 推销员、劝喝者被判民事赔偿

2021-02-09 03:33

原标题:三天劝老人喝150瓶保健品后致其身亡

推销员、劝喝者被判民事赔偿

北京一老人被劝3天内喝下150瓶保健品,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后,销售人员郭某竟称是“排毒”现象,推荐老人坚持服用,最终致老人死亡。后郭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

2021年2月8日北京丰台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宣判,判处郭某及另一名劝说老人服用保健品的马某,共同赔付老人家属65万元。

据家属罗女士称,其母亲曾6次患有脑梗,还做过心脏搭桥和胃切除手术,身体一直不是很好。2017年,经邻居马某介绍,结识了某保健品店负责人郭某。对方称看到老人气色不好,于是大力推荐服用公司产品“福龙口服液”,称能排除体内垃圾,还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

据罗女士父亲的证言,老人三天内服用了150瓶“福龙口服液”,之后腹泻、呕吐了数十次,于第三日突然离世。2018年1月,丰台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后经丰台法院审理认定郭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郭某提起上诉。2019年8月7日,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刑事案件判决后,老人家属将郭某及邻居马某诉至北京丰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元。

8月13日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开庭审理。郭某对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基本认可,但邻居马某却表示,老人是在了解产品后才购买的,没有人强迫老人购买或服用。

庭审中,郭某、马某均认可其知晓涉案口服液的正常使用剂量,亦均认可知晓老人身体状况不佳的事实,并承认涉案口服液的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母亲,郭某任公司经理,马某为合伙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3月9日至12日期间,郭某与马某二人在明知老人身体有疾病、且明知涉案保健品正常服用剂量的情况下,仍劝说并帮助老人在超过正常剂量10余倍的情况下大量服用该口服液,故其二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马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存放遗体费用共计65万元。另由于郭某已受刑事处罚,对受害人具有精神抚慰作用,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判决马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老人家属精神抚慰金5万元。

文/王浩雄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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