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咨询窗口等;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 发布外语导医信息;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在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和应急避难场所等重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记者 陈星 朱虎 宋恒宇)
来源标题:坚持必要性原则 北京拟明确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咨询窗口等;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 发布外语导医信息;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在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和应急避难场所等重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记者 陈星 朱虎 宋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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