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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羽凡吸毒被抓 羽泉取消演唱会

2018-11-29 07:39

来源标题:陈羽凡吸毒被抓 羽泉取消演唱会

警方语重心长:毒品让“最美”凋零 胡海泉微博连发十问        

11月28日,石景山警方官方微博平安石景山通报称,歌手陈某(男,43岁,歌手)因涉毒被抓获,并被治安拘留。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随后转发该条通报,配发的转发词“意味深长”——毒品让“最美”凋零。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陈某系歌手陈羽凡,本名陈涛,中国内地组合“羽·泉”成员,代表作品有《最美》等多首歌曲。事发后陈羽凡所属演艺公司发出所谓“辟谣”声明但随后删除。此外,羽泉预计在12月25日的演唱会也已经取消,票务系统正在退票中。

陈羽凡吸毒被抓 公司辟谣后致歉

28日上午,石景山警方在微博中通报,一男歌手因吸毒被抓。情况通报称:2018年11月26日,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某小区抓获2名涉毒违法人员陈某(男,43岁,歌手)和何某某(女,25岁,无业),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陈某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何某某呈大麻类阳性。目前,陈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何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此外,有媒体称,通报中所提及的“25岁女性何某某”是陈羽凡的同居女友,并表示两个人在一起很久了。

通报发出后,陈羽凡所在公司巨匠文化发出声明,表示将对传播不实谣言的主体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羽凡的微博账号也更新了一条微博“one love”。但随着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转发通报并称“毒品让‘最美’凋零”,该公司迅速删除微博,陈羽凡微博账号也将自己更新的微博删除。下午,巨匠发布致歉函,就此前误发声明致歉,并表示“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表示完全尊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演唱会取消 胡海泉微博十连问

票务网站大麦网消息以及羽泉经纪公司的通知显示,已确定取消原定于2018年12月25日在北京工人体育馆举办的《获得·羽泉20周年演唱会特别版》。记者在官网看到,购票页面已经显示“退票中”。此外,演唱会赞助商小米有品发布微博宣布,因艺人原因,取消原定于2018年12月25日在北京工人体育馆举办的《获得·羽泉20周年演唱会北京特别版》。已经参与了本次演唱会在自媒体平台抽奖活动的用户,门票将会置换等价物品发放(按最高票面价值1280元计算),可在“小米有品”任意选择产品。

事发后,羽泉组合的另一名成员胡海泉发微博,连发十问,以表达对搭档与好友涉毒的遗憾之情:“为什么?!为什么是你?为什么你要做这样错到极致的事情?为什么你不把痛苦予你最应该亲近的人分担?为什么你要对我隐瞒这么久?为什么你选择用如此愚蠢的方式逃避现实?为什么你沉沦的时刻不想想自己的父母和孩子?为什么你忘了这20年来还有那么那么多的伙伴曾给予我们信赖和希望?为什么?为什么?!”

■链接

北京演出行业协会:艺人涉毒不录用

陈羽凡1975年11月18日生于北京,1998年与胡海泉组成“羽·泉”组合,随后发布多张专辑,其中《最美》《冷酷到底》《奔跑》《深呼吸》等多首歌曲曾经脍炙人口。近些年,陈羽凡转型音乐制作人,并参与到“我是歌手”“中国好歌曲”“跑男”等热门综艺节目中。去年,在经历婚变、宣布退出演艺圈一年多后,陈羽凡刚刚再次复出,并出现在一些综艺节目上。就在半个月前,陈羽凡还去参加了综艺“蒙面唱将”,以饱满形象示人。没想到如此之快就碰到了吸毒这条绝对不能碰触的红线。正如有网友评论的那样,“在为涉毒艺人惋惜前,先想想与毒品战斗在一线的缉毒警察吧,想想那些为缉毒牺牲的英雄们吧!”

这些年,演艺人员涉毒案件频发,早在2014年,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

2014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2018年9月,北京人艺、北京京剧院、北京演艺集团等200家演艺单位郑重承诺,不用涉“黄赌毒”艺人,劣迹艺人将被行业平台通报批评。

此外,2016年上海出台相关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的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予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2017年12月,山东出台《山东省禁毒条例》,明确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代言的商业广告。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张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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