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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协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大会发言摘登⑦|李昕:以市场化手段逐步缓解居住停车难问题
2024-07-05 15:14 北京政协微信公众号

来源标题:市政协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大会发言摘登⑦|李昕:以市场化手段逐步缓解居住停车难问题

6月24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加强交通综合治理和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体系”专题协商议政。6月26日起,我们将陆续摘登委员大会发言,敬请关注。

以市场化手段逐步缓解居住停车难问题

李 昕

北京市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委员、北京市委副主委,市政府参事室主任

在诸多交通问题中,静态交通一直比较突出,尤其是刚性需求的居住停车问题。当前,居住停车“公地”权益归属问题,成为了市场化机制的直接阻碍。调研中发现归属全民的道路和小区业主的公共用地,由于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明晰,使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经常拥堵不堪、纠纷不断,只有通过确权在法律上明确权益归属,才能为市场化机制创造条件。为此建议:

一、明确居住小区共用场地停车位的权属,通过确权为小区停车经营和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建议修订和完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重点增加居住小区共用场地停车泊位确权方面的规定。按照北京城市总规完善居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要求,制定居住小区车位设置和施划标准规范,并建议在确保消防通道及必要的安全要求下,施划标准规范比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更为灵活。在规范设置和施划车位的前提下,居住小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停车泊位集体权属证书,小区停车泊位进入政府的登记和管理系统,作为小区共有资源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依据。小区集体权属车位的经营与管理,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产生的收益,归属全体业主的部分,按业主居住产权比例冲抵物业费或直接返还业主。

二、明确居住小区“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建议修订和完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增加居住小区停车管理规范和违停处罚执行主体方面的规定。建议小区业主依法制订小区停车管理公约。在共有车位确权基础上,没有依照规定停车行为要缴纳罚金,罚金原则上要高于停车入位的车位费。并明确违约停车罚金执行主体是业主委托的停车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停罚金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对于车位不足的老旧小区,初期为避免矛盾,罚金可以等同于车位费。随着车位供给的逐步均衡,罚金要高于车位费,以此逐步遏制车辆的无序停放。

三、突破瓶颈,加快培育市场,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简化新、改、扩建居住停车设施或临时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降低企业负担,缩短建设周期。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拓展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研究出台停车设施与便民服务设施、绿地等复合土地利用办法,为交易、融资等市场行为奠定基础,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此外,还需要持续不断地强化停车泊位市场化供给、市民停车付费的理念。本着占用市政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要高于非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原则,建立更为精细的分区域、分时段占道停车收费政策,为居住停车市场化机制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刘阳(QE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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