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随意停车影响通行且不给挪车!李某气不过,一脚油怼了过去。虽解了一时之气,但寻衅滋事成立!近日,北京延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某超市停车场内,李某欲驾驶一辆皮卡车离开,当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超市门口准备左转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轿车影响了其车辆通行。李某遂下车与大众轿车副驾驶人员沟通挪车事宜,对方则表示司机在超市里面,自己没有驾驶证,挪不了车。李某遂在他人指挥下左转弯将皮卡车开出。
要求挪车被拒,面子挂不住,李某越想越来气,遂将皮卡车停在停车场内,并以换车为由给其朋友打电话,让朋友将一辆悦翔轿车送到了停车场内。李某坐上悦翔轿车驾驶座后,才向朋友说明其欲驾车“教训”大众车的真实意图。经朋友劝阻无果后,李某启动悦翔轿车,径直冲着大众轿车加速撞了过去。
大众轿车被撞后,由于惯性撞了一辆正在拐弯的宝马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大众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宝马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58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罚处罚,酌予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李某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因对他人所停车辆影响其通行且不给挪车感到不快,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不顾及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驾车冲撞对方车辆,有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三车相撞的严重后果,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经鉴定,李某的驾车冲撞行为共计给受害人造成财物毁损价值达25000余元,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法官提示:故意开车撞车是一种极端且危险的行为,如果是借故生非,导致他人车辆严重损毁、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后果,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不顾后果、随意冲撞,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更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在此提醒,行车要文明,遇事需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将自己“怼”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