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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后索要家务补偿!法院判决——

2025-03-21 00:35 北京日报客户端

来源标题: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后索要家务补偿!法院判决——

离婚后,曾经的全职太太陈女士,要求前夫一次性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5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陈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才主张补偿,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所以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陈女士说,其与刘先生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由于不满上述约定,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因照顾家庭和孩子、支持刘先生外派工作而放弃自己工作导致的损失,要求刘先生一次性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50万元。

陈女士称,自己毕业于某著名大学,毕业后进入外企工作,工作成绩卓越。二人结婚后,因刘先生被公司外派、陈女士也频繁出差,孩子无人照顾,二人遂协商由陈女士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孩子。陈女士认为,2005年辞职后,凭借自己的学历和工作能力,即便间隔半年或一年也可重新找到工作,但现自己已离职十余年且年近五十,丧失了工作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且照顾孩子导致工作性质存在各种约束,已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当年离职时,自己年收入已达近30万元,但目前却缴纳最低社保,退休之后只能拿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对家庭的付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诉请前夫支付相应补偿。

刘先生认为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考虑了陈女士的付出因素并向其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该规定明确:须在离婚时提出。

本案中,陈女士与刘先生已于2019年协议离婚,即便陈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但其在双方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时,如何索要“家务补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例如,一方为了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家庭,辞去工作成为全职主妇或主夫;一方在照顾双方父母或一方的父母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包括日常生活的照料、陪伴就医、护理等。”法官说,这些家务劳动虽然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收入,但对家庭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离婚时,该如何正确维权,索要“家务补偿”呢?

法官介绍,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商家务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书面离婚协议中明确价物补偿的具体内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阐明主张家务补偿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家务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主张家务补偿,应在离婚过程中提出补偿申请;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即视为放弃了补偿的请求,协议或判决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法官指出,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确定家务补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对自身发展的影响、另一方的受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在收集相关证据时,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可以尝试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孩子、父母等)、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具证人证言,也可以保留与家务劳动相关的日常生活用品购物发票、医疗单据、孩子教育记录等书证材料,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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