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的广袤领域中,婚姻家庭案件宛如一团复杂的丝线,情感与利益相互缠绕。而当涉及老年人权益时,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道需要精细拆解的谜题,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温情。最近我办理的一起老年夫妻离婚案件,让我对守护老年人权益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也真切体会到司法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一张六旬老人的状纸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一对再婚的老年夫妻,男方麻某和女方李某。他们的相识颇具戏剧性,仅两三天便步入了婚姻殿堂。此后共同生活了近十年,遗憾的是没有共同子女。
婚后,为了让李某的两个孩子上学和二人做小生意方便,二人在县城租房度日。2019年,当地农村建房政府补贴六万元的消息,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
麻某在某村有一处父辈留下的旧房产,面对这一政策他心动不已,想要借此机会建房。李某虽不情愿但经不住麻某的劝说勉强同意。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建房补贴六万元归麻某,建房资金由李某承担,房子产权归李某。
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更有保障,李某与麻某商量二人先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自己,再复婚,今后共同相伴养老。正处于甜蜜期的麻某没想那么多便答应了,二人遂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离婚十多天后,二人遵守承诺再次领取了结婚证。复婚后的两人本以为,就此能够平静地共同生活下去。但日子一天天过去,生活中的琐碎摩擦逐渐暴露,麻某开始后悔将房子“赠给”李某,便委托律师提起撤销房产的诉讼。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麻某最终未能要回房子。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3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又撤诉。到了2024年,李某又提起离婚诉讼,这起充满波折的婚姻纠纷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一场消磨殆尽的婚姻
接手这个案件后,我调取了之前的案卷材料,在了解了双方的纠葛过程后组织了第一次调解。麻某在法庭上态度坚决,不同意离婚,反复念叨着:“我不离婚,离了婚啥也没有了!”
看着这位年逾六旬的老人,想到他们再婚多年,一路走来实属不易,我内心满是感慨,希望能尽力挽回这段婚姻。
了解到李某曾有一段失败的婚姻,调解过程中我不断向其提及麻某多年来共同养育李某的两个孩子实属不易,及麻某当初赠送房屋给李某是出于善意这一点出发,试图触动李某的心弦。
听到这,李某也从最初的满腹怨言到承认了麻某的多年付出,可离婚的想法依旧坚定。这时,麻某拿出双方当初签订的保证书,质问李某:“你是答应共同养老的,你骗了我。”
通过进一步了解,我得知麻某曾有过一段婚姻,孩子在幼儿时就随母亲回河北生活,与麻某感情淡薄。如今麻某六十多岁,靠给他人当保姆维持生计。想到在这段婚姻里,他最后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不免令人唏嘘。
第一轮调解下来,我明白这段婚姻已难以挽回。这场围绕财产的争夺,早已将两人的感情消磨殆尽。此时,作为一名法官,不仅是化解纠纷,更要在法律框架内为麻某争取合理权益,守护他的晚年生活。
一份“多跑腿”的坚持
如果离婚,必然面临麻某的居住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和书记员驱车前往麻某与李某在某村新建的房屋。那是一座北房三大间的房子,被隔成四间小卧室,麻某占用其中一间。
到达现场后,只听见麻某与李某争吵不休,争抢着各自的物件,现场一片混乱。我赶忙和助理上前制止,安排麻某将自己的东西搬到他占用的小屋。
之后,我们在村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令我没想到的是,这次麻某竟然同意离婚,但提出要长期居住在北房的一间。我深知离婚后两人长期共处同一屋檐下,必然矛盾不断,便耐心向麻某解释。
对于李某,我从法律、道德和情感三个层面展开劝解。从法律上讲,虽然房屋由李某出资建造,但宅基地使用权归麻某,建房时麻某也有投入。
尽管协议离婚时房屋归李某,但麻某仅此一处住房,必须妥善解决他的居住问题。从道德和情感角度,我劝李某反思自己的行为。她为保护财产,却违背诚信原则,也破坏了婚姻中的忠诚与友善。
我着重指出,麻某已年老,她的行为对麻某的晚年造成极大影响。调解中,我多次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和“友善”,强调婚姻是情感与信任的结合,而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关联。
一个圆满的结果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李某终于同意在院里为麻某再盖两间南房供其居住。然而,第三次调解时,麻某提出建南房不能直接对着街道,要往里建两米留出遮挡通道。李某当即反对,并要求麻某自行负责内部装修和水电暖,双方再次僵持不下。
面对这一局面,我和同事们没有丝毫懈怠,继续采用“背对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反复沟通协商。最终,李某答应建造的南房要达到正常居住条件,麻某也同意配合办理建房手续,并在北房暂住,待南房建好后一个月内搬入。至此,这起历经波折的老年离婚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案件时,我们手中的法槌不仅要敲响法律的威严,更要传递司法的温度。我们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和生活实际,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与正义的最佳平衡,用司法的力量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守护好他们的“夕阳红”,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法律的关怀下安享晚年。
(来源:北京延庆法院 通讯员: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