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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引导社会资本建设普惠养老机构

2025-07-25 00:24 新京报

来源标题:《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一审,探索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破解超大城市养老难题 引导社会资本建设普惠养老机构

7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草案)》。其中养老服务条例、城市副中心条例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立法应对老龄化挑战,固化首都实践经验;提出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打造首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定。

北京对城市副中心立法,本次立法旨在全面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更好服务保障首都功能。

北京为林地保护立新法,此项立法聚焦北京林业改革发展实际,探索制度创新,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新京报记者 吴为

《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构建完善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立法突显首都特色,构建多元供给格局。条例以“老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构建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网络

条例明确,养老服务网络全域覆盖,规定完善以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统筹,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延伸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纵向贯通。

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示范,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集成资源链接、专业照护、养老助餐等功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延伸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形成服务闭环。

针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完善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相互衔接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突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聚焦“老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助餐、就医等刚性需求,发展养老助餐、家庭养老床位、医养结合等服务,扩大普惠性、专业化养老服务供给,让老年人及家属方便获取居家照护、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就医陪诊等服务。

强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推进护理型、普惠型养老床位建设,发展失智照护专业型养老机构。大力发展旅居养老,支持行业协会、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有需求的活力老年人提供品质有保障、价格更实惠的旅居养老服务。

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

这次立法,强化分类保障,完善分层供给体系。兜底保障聚焦特殊群体,政府投资举办机构优先收住特困、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实行政府指导价;普惠服务扩大覆盖面,引导社会资本建设普惠型机构,基本服务收费设置价格参考区间;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品牌连锁机构发展,满足品质化养老需求。

通过分类发展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确保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能住得起、住得上养老机构,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失能失智后能够获取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机构养老服务,高收入老年人可选择品质化、个性化的机构养老服务。

条例还明确,卫生健康、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结合;根据老年群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明确北京市将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

针对老年群体法律服务需求 规定意定监护制度

本次立法,细化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措施。要求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政策,实施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针对老年群体法律服务需求,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相关服务,明确民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为老年人获得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服务提供帮助便利;明确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标准体系以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养老服务人员从业行为规范,规定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监管和预收费管理,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投诉举报机制,明确相关主体违反养老规划许可、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解读

明确养老各方责任 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提请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截至2024年底,北京市常住老年人514万,占比23.5%,预计未来十年平均每年增加约1个百分点,到2030年占比将超过30%,达到重度老龄化水平。为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系统总结固化了北京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推进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老老人”服务保障等经验做法,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探索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破解超大城市养老难题。

这次立法,明确各方责任,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如针对当前养老服务中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责任不够清晰的问题,条例创新提出了“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情社会、有责家庭”有机结合的发展方针。

明确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义务,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同时,突出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养老产业营商环境,培育市场主体。

《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草案)》

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多项具体规定

本次立法旨在全面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更好服务保障首都功能,总结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经验,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支持副中心承接符合发展定位的央属资源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对加强区域协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例如,引导与行政职能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服务机构迁入,支持城市副中心承接符合发展定位的央属、市属资源和总部企业。

同时规定,与雄安新区健全多层级工作对接机制,实现错位发展,共同形成服务首都发展的新两翼。草案还明确了与北三县推进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点,提出要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控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加强协同。

此次立法创新管理制度,解决规划建设实践问题。比如,解决土地利用中遇到的制度问题,规定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年度减量任务,优化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定和更新北京城市副中心基准地价,细化战略留白用地管理规则,明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规定高质量建设特色小城镇。

同时,解决城市更新动力不足,探索土地、资金、建筑规模等方面创新模式。如草案规定,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路径,合理确定更新模式,探索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机制。城市副中心应当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完善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城市更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交通体系、水务体系、智慧城市建设、城市安全运行等方面的优化管理要求。

城市副中心加快布局未来健康等医疗服务场景

此次立法明确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推动发展数字经济、现代金融、先进制造、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现代种业等六大产业,支持培育未来信息、未来能源等未来产业。

同时,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发展路径,推动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强化产学研合作,推动高精尖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场景供需对接。

如草案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同步试点实施,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城市副中心转化。

草案还提出,支持城市副中心围绕文旅消费、科技创新、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强化场景供需对接,培育打造和开放推广应用场景,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促进企业发展和产业集聚。

城市副中心要加快布局未来健康等医疗服务场景,推进医产协同;加快布局时尚、文化等消费场景,建设新型特色消费圈;推进城市空间花园化,促进社会协同共建花园场景;支持平台企业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态。

设“绿色发展”专章 推动发展绿色转型

此次立法设立“绿色发展”专章,突出绿色示范,推动发展绿色转型。

在绿色生活方面,立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引导绿色出行;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通过购买碳配额等方式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量。

在绿色生态方面,规定支持污染治理,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空间品质。

在绿色能源方面,推动可再生能源和余热资源开发利用,拓宽绿色电力应用范围。如草案规定,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光伏发电广泛应用,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此外,草案还规定,支持城市副中心建立完善绿色发展标准体系,推动城市副中心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标准转化升级。

推进与北三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加强轨道交通连接

加强区域协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本次立法一个值得关注的看点。

草案规定,支持城市副中心与雄安新区各有分工、互为促进、错位发展,健全多层级工作对接机制,加强优势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深化公共服务对接,推进数据共享,畅通要素流动,共同形成服务首都发展新的两翼和京津冀区域新的增长极。

同时规定,推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序迁入城市副中心,健全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运行管理保障机制,支撑市级政务功能高效运行,服务保障首都功能。引导与行政职能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服务机构迁入,支持城市副中心承接符合发展定位的央属、市属资源和总部企业。

此外,草案还规定,北京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重点从四个方面推进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具体包括: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轨道交通连接,完善跨界交通路网,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通勤效率;加强生态环境联控联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共同建设交界地区生态绿带。

密切产业发展协同协作,搭建产业项目推介洽谈平台,推动形成梯次布局、合理分工的区域产业新模式;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支持北京市优质教育、医疗、养老资源向北三县延伸,依法有序推进政务服务通办、数据共享。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草案)》

规定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措施

此次立法提出,以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为目标,明确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此次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治理,明确防治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草案提出,以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为目标,明确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如规定,科学实施国土绿化彩化,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绿色空间布局,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于加强京津冀及其他地区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和交流合作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建立健全调度、巡查、部门协作、督查等制度。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草案规定,固化北京市新型集体林场改革成果,鼓励创新集体公益林管理模式,实现集体公益林的规模化、专业化、职业化经营。

此次立法聚焦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补充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林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如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报告等。

这次立法还明确对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措施。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采集列入北京市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野生植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确需采集的,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的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原生境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科学培育等措施,对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予以保护、监测和科学利用。

同时,草案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明确林业经营者落实防治责任的具体内容。如要求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做好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除治;发现严重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落实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主体责任

本次立法细化林业用地管理措施,推动用地用林审批事项联动办理,完善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如草案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推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联动办理。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治理,明确防治措施。比如草案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加强监测和防治技术研究,发布监测预报,为公众提供科学防护指导。

区人民政府、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主体责任,制定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树种更新改造、物理和化学防治等措施,加强治理防控。

在保证森林生态安全的基础上,此次立法探索制度创新,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如树立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明确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基本要求;完善林业产业支持政策,科学引导林业产业发展,明确林业经营者发展林下经济的方向和措施;注重森林游憩设施建设和林木废弃物处置利用,鼓励将采伐、废弃的林木用于森林建设;同时,探索开展森林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推进森林等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

解读

采取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法律措施 补齐制度短板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出台了林长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林下经济等系列政策,在压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体责任、创新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模式、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截至2024年底,全市森林资源面积86.81万公顷,森林蓄积量36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4.95%,森林植被总碳储量约2940万吨。2024年,北京先后被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生物多样性美丽城市称号。但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着林地管理制度不完善、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要求不明确、林业用地政策不清晰等问题,亟待解决。

此次立法旨在衔接实施森林法的规定,固化北京市森林城市建设积累的成熟经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本次立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以立法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相关工作,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立法采取“小快灵”方式,补充细化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突出北京特色,聚焦北京林业改革发展实际,探索制度创新,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法律措施,补齐制度短板。

责任编辑:马剑(QZ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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