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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执行案件“终本”后怎么办?

2025-08-25 13:03 千龙网

一、“终本”到底是什么意思?

“终本”,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无法处置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程序性结案方式。

二、什么情况下,我的执行案件可能“终本”?

“终本”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6.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案件面临“终本”或已经“终本”,我还能做什么?

1.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案例索引

2020年,王某受刘某雇佣,前往某工地干活,后因几次索要劳务费无果,2021年,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偿还王某劳务费2万余元。进入执行后,经查,刘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向王某释明执行情况后,王某表示亦无法提供刘某财产线索,该案遂以“终本”结案。

结案后,王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刘某为逃避执行,要求结算工程款的某建筑公司,将本应支付给王某的劳务费,转账至刘某配偶张某名下。王某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向其提供了张某的姓名及涉嫌接受款项的银行账户。执行法官传唤刘某至法院,要求其汇报财产状况,向其核对相关事实。经核对,王某提供财产线索属实,执行法官遂传唤张某至法院,向其释明其行为性质及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张某主动向王某退还全部劳务费。

法官说法

相较法院和执行法官来讲,申请人往往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案件“终本”后,为维护个人权益,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通过多方打听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将线索尽可能全面、具体地反馈给执行法官,将有力推动执行案件进展。若该线索经核查属实,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依法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

2022年3月,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可是待刘某向某科技公司供货完毕后,该公司却以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结清货款为由,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法院判决后,刘某不仅没收到货款,电话反而被“拉黑”了,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某科技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场地内设备亦为租赁。执行法官向刘某释明,基于案件现状,待案件“终本”后,刘某可考虑提起执行异议。若该公司股东确实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可依法申请追加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结案后,根据法官的提示,刘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追加某科技公司的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该裁定,刘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终成功追回全部货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仅能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当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即面临“终本”。为破解上述僵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公司资金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股东等。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经审理认定确实符合追加情形后,可对追加成功的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能够有力推动执行进展。

3.关注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状态

案例索引

赵某申请执行钱某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冻结了钱某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存款。经核查,钱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执行法官查封时,发现钱某在其他法院亦有执行案件,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故无法处置。执行法官将钱某的财产状况告知赵某,并向其释明查封、冻结期限,提示赵某可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及时进行续封、续冻。

赵某根据法官释明的时间,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联系法官,告知法官当事人信息,向法官申请续封、续冻。续冻成功后,经反馈,赵某案件对该房屋的查封已更新为首封,执行法官及时启动拍卖程序,最终成功处置钱某名下房屋,将拍卖所得案款发还至赵某。

法官说法

执行过程中,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无论是对于账户的冻结,抑或是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并非一经采取永久有效。申请人可根据执行法官的提示,并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续冻、续封,亦可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再次核查。若冻结、查封在先的案件已解除,则可实现对财产的处置。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通讯员:于泓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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