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日前,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镇政府非法客运查处结果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李某某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私人轿车载客二人,协议收取费用,在延庆某景区路口处被某镇政府综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执法文书》,并对涉案车辆先行登记保存。
后经立案调查,查证李某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4月25日,某镇政府向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经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4月30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载客二人,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车辆予以返还。
李某某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延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镇政府无执法权限,且非法扣车,处罚过重,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因非法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裁判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执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据此,某镇政府具有涉案查处职权。
通过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李某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某镇政府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某镇政府于2024年4月22日对涉案车辆先行登记保存,于4月30日将涉案车辆予以返还。某镇政府在查处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行政程序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收集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本案中,某镇政府对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经审查相关执法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李某某要求予以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1.恪守客运经营守法准则:从事客运经营(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是典型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载客收费,均构成非法营运,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切勿心存侥幸。
2.强化违法成本代价认知:非法客运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存在安全隐患。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车辆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不利后果,因诉讼产生的间接成本亦不可忽视。
3.坚持理性维权依法救济: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依法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但需明确,任何诉求的成立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司法审查的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处罚是否“过重”的个人主观感受。
本案的终审判决再次警示:合法经营是运输市场的基石,任何试图规避监管、非法牟利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遵守法律法规,既是经营者的责任,也是乘客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保障。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日前,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镇政府非法客运查处结果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李某某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私人轿车载客二人,协议收取费用,在延庆某景区路口处被某镇政府综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执法文书》,并对涉案车辆先行登记保存。
后经立案调查,查证李某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4月25日,某镇政府向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经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4月30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载客二人,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车辆予以返还。
李某某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延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镇政府无执法权限,且非法扣车,处罚过重,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因非法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裁判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执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据此,某镇政府具有涉案查处职权。
通过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李某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某镇政府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某镇政府于2024年4月22日对涉案车辆先行登记保存,于4月30日将涉案车辆予以返还。某镇政府在查处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行政程序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收集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本案中,某镇政府对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经审查相关执法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李某某要求予以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1.恪守客运经营守法准则:从事客运经营(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是典型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载客收费,均构成非法营运,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切勿心存侥幸。
2.强化违法成本代价认知:非法客运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存在安全隐患。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车辆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不利后果,因诉讼产生的间接成本亦不可忽视。
3.坚持理性维权依法救济: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依法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但需明确,任何诉求的成立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司法审查的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处罚是否“过重”的个人主观感受。
本案的终审判决再次警示:合法经营是运输市场的基石,任何试图规避监管、非法牟利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遵守法律法规,既是经营者的责任,也是乘客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