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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发布 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替代母婴室

2026-01-10 07:14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替代母婴室

为进一步满足市民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北京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16部门日前发布《北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厕所替代母婴室等设施。

母婴设施包括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办法明确,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设有儿科的综合医院、设有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活动等场馆,景区、公园、园林、游乐场等旅游休闲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大型社区公共服务或办事场所等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

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厕所替代母婴室、育婴室等设施。火车、飞机等移动空间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因地制宜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母婴室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和婴儿车出入的位置;设在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考虑无障碍设计。母婴室面积一般为4至10平方米,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母婴室,或多点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育婴室等。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使用规定的标识,在公共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完整、清晰、醒目的导向指示标识。

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在原安保系统中加入母婴室应急响应机制,紧急呼叫按钮连接至客服中心或安保中心及相关服务人员。使用母婴室的市民出现身体不适时,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其获取医疗帮助或现场援助。无人值守的母婴室,需在明显区域公布母婴设施应急电话。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孙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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