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他人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做?法律对此是否有救济措施?今天我们从一起典型案例中了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简介
李某1与赵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在村中有房屋一处。李某2为李某1与赵某之子。李某1于2017年去世,赵某于2010年去世,李某2于2016年去世。上述房屋共计北房6间,东房4间。
李某1、赵某、李某2去世前均未立有遗嘱。后李某2之子李某3将其母刘某、其姐李某4以及李某1、赵某的子女李某5、李某6、李某7诉至法院,要求由李某3继承上述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3继承上述房屋。
李某4前夫吴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其在与李某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涉案房屋的翻建进行了出资,房子应该有其份额。吴某认为其没有参与案件的调解,严重侵犯吴某的合法民事权益,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理裁判
吴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理由系其认为其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案涉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翻建之前系遗产,此时吴某亦并非继承人或共有人,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吴某认为其对房屋参与出资,即便对翻建房屋存在出资,也不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不享有法律上的优先权利,所以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
故吴某对于涉案房屋无论在翻建之前或翻建之后,均非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吴某提起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本案裁定作出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释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由第三人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第三人需对原审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不可针对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对原审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第三人对原审诉讼标的有物权。若经法院审查,第三人不存在上述权利,则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为固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超出上述法定期间则无法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需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权益。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第三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原审诉讼
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必须是因为其未获得参加诉讼的机会,或因其他客观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且第三人本人对此不存在过错,当事人起诉时需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实。若第三人明知诉讼存在,或因其自身的主观原因而未参加原诉讼的,则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当发现他人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做?法律对此是否有救济措施?今天我们从一起典型案例中了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简介
李某1与赵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在村中有房屋一处。李某2为李某1与赵某之子。李某1于2017年去世,赵某于2010年去世,李某2于2016年去世。上述房屋共计北房6间,东房4间。
李某1、赵某、李某2去世前均未立有遗嘱。后李某2之子李某3将其母刘某、其姐李某4以及李某1、赵某的子女李某5、李某6、李某7诉至法院,要求由李某3继承上述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3继承上述房屋。
李某4前夫吴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其在与李某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涉案房屋的翻建进行了出资,房子应该有其份额。吴某认为其没有参与案件的调解,严重侵犯吴某的合法民事权益,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理裁判
吴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理由系其认为其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案涉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翻建之前系遗产,此时吴某亦并非继承人或共有人,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吴某认为其对房屋参与出资,即便对翻建房屋存在出资,也不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不享有法律上的优先权利,所以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
故吴某对于涉案房屋无论在翻建之前或翻建之后,均非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吴某提起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本案裁定作出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释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由第三人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第三人需对原审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不可针对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对原审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第三人对原审诉讼标的有物权。若经法院审查,第三人不存在上述权利,则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为固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超出上述法定期间则无法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需通过其他救济方式维护权益。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第三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原审诉讼
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必须是因为其未获得参加诉讼的机会,或因其他客观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且第三人本人对此不存在过错,当事人起诉时需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实。若第三人明知诉讼存在,或因其自身的主观原因而未参加原诉讼的,则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