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在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的当下,网络消费已成为食品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食品药品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非法销售等问题日益突出。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总结了此类型案件特点和暴露出的行业问题。
关注1
大多数案件支持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其中,普通食品类案件1536件,保健食品类案件351件,药品类案件174件,分别占比74.5%、17.0%、8.5%;保健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因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群众关注度更高。
通过对近三年审理的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从消费主体来看,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覆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高频次、受众广泛的特点相契合。其中,涉老年人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保健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占比尤为突出。此外,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中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职业索赔”现象。
从诉请类型来看,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通常主张判令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货款,并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请求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
从裁判结果来看,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约65%。在上述予以支持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支持了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其中约40%的案件判决相关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注2
夸大功效、虚构效果等问题较常见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纠纷暴露出的行业问题也很明显。首先是生产环节不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部分生产者受利益驱动,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包括违规添加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如西布曲明、牛樟芝等)。食品混有异物、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签标注不符、净含量不达标等传统性问题仍较为突出。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对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不同类型食品的标签标识有明确要求,但简化标注、缺项漏项、虚假标注等问题仍然突出,标签标识不规范仍是网络食品领域的高频涉诉情形。
在销售环节,部分经营主体重经营、轻管理,对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审核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报关手续等,致使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食品药品流入线上渠道,既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直接风险,也加大了后续监管与追溯难度。在网络食品销售尤其是保健食品销售中,夸大功效、虚构效果、使用误导性表述等问题较为常见;部分带货主播、社群团长等主体为追求销量,宣传内容超出允许范围,容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部分经营者借助跨境电商、私人代购、社交平台直邮等方式,刻意规避我国注册备案、检验检疫、通关审核、标签标识等法定监管要求,通过拆分订单、伪报品名、借用个人额度等方式,将未获国内准入、未经过安全检测的境外食品药品流入境内,安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
此外,网络平台管理责任履行不充分,合规审核与风险处置存在短板。部分平台对食品药品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卖家、跨境代购者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平台对商品详情页、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宣传主动巡查、及时处置的机制不健全,对以“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现货销售、使用近似词语规避敏感词监管等行为,缺乏有效识别和管理手段。另外,面对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部分平台客服处理能力有限,部分售后纠纷处置不及时,难以有效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此类案件中,消费者维权能力存在短板,维权效果有待提升。部分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未注意留存产品原貌、开箱视频、退货商品外观等关键证据,导致在诉讼中难以有效证明产品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问题的责任方等事实,客观上增加了维权难度。
案例1
虹鳟鱼当金枪鱼卖被平台处罚商家起诉被法院驳回
原告某管理公司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挪威进口三文鱼”,被告接到多起针对该商品的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商品实际为虹鳟鱼而非三文鱼。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商品鱼种为虹鳟。被告依照平台规则,认定原告销售材质不符的食品,作出下架违规商品并扣除原告违约金10万元的处罚。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相关标准,虹鳟鱼亦属三文鱼范畴,不构成材质不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违约金1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挪威三文鱼”通常指代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虹鳟鱼在市场价值、口感、品质等方面与大西洋鲑鱼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被普通消费者接受为“挪威三文鱼”。原告的销售行为已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造成了消费者的认知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实物与宣传材质不符”。被告依据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违规,并按照平台规则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处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被告不构成违约,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本案明确了平台规则的合同约束力,认可了平台基于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正当性,同时强调商家应依法履行其对消费者应尽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本案对于引导电商平台依法依规治理虚假宣传行为、促进网络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外卖平台餐饮经营者销售变质食品法院判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外卖店铺订购4份“炖菜+米饭套餐”,共计支付130.1元。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米饭异味变质,随即通过平台联系被告,被告客服人员承认米饭“有一点坏了”,但仅同意退还米饭款项。原告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调查认定被告存在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所购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0.1元并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销售的米饭存在变质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向原告退款并支付赔偿金。因米饭与炖菜分开打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米饭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就米饭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故判决被告就米饭退款1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解析】
本案明确了外卖食品中单一食品品类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规则,既依法支持消费者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强化对外卖食品安全的司法保障,又坚持证据关联、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仅对经查证存在变质问题的米饭品类予以赔偿,不随意扩大责任范围。该案裁判既有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又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合理责任边界的平衡统一。
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在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的当下,网络消费已成为食品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食品药品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非法销售等问题日益突出。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总结了此类型案件特点和暴露出的行业问题。
关注1
大多数案件支持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其中,普通食品类案件1536件,保健食品类案件351件,药品类案件174件,分别占比74.5%、17.0%、8.5%;保健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因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群众关注度更高。
通过对近三年审理的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从消费主体来看,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覆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高频次、受众广泛的特点相契合。其中,涉老年人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保健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占比尤为突出。此外,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中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职业索赔”现象。
从诉请类型来看,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通常主张判令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货款,并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请求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
从裁判结果来看,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约65%。在上述予以支持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支持了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其中约40%的案件判决相关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注2
夸大功效、虚构效果等问题较常见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纠纷暴露出的行业问题也很明显。首先是生产环节不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部分生产者受利益驱动,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包括违规添加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如西布曲明、牛樟芝等)。食品混有异物、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签标注不符、净含量不达标等传统性问题仍较为突出。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对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不同类型食品的标签标识有明确要求,但简化标注、缺项漏项、虚假标注等问题仍然突出,标签标识不规范仍是网络食品领域的高频涉诉情形。
在销售环节,部分经营主体重经营、轻管理,对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审核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报关手续等,致使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食品药品流入线上渠道,既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直接风险,也加大了后续监管与追溯难度。在网络食品销售尤其是保健食品销售中,夸大功效、虚构效果、使用误导性表述等问题较为常见;部分带货主播、社群团长等主体为追求销量,宣传内容超出允许范围,容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部分经营者借助跨境电商、私人代购、社交平台直邮等方式,刻意规避我国注册备案、检验检疫、通关审核、标签标识等法定监管要求,通过拆分订单、伪报品名、借用个人额度等方式,将未获国内准入、未经过安全检测的境外食品药品流入境内,安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
此外,网络平台管理责任履行不充分,合规审核与风险处置存在短板。部分平台对食品药品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卖家、跨境代购者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平台对商品详情页、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宣传主动巡查、及时处置的机制不健全,对以“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现货销售、使用近似词语规避敏感词监管等行为,缺乏有效识别和管理手段。另外,面对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部分平台客服处理能力有限,部分售后纠纷处置不及时,难以有效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此类案件中,消费者维权能力存在短板,维权效果有待提升。部分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未注意留存产品原貌、开箱视频、退货商品外观等关键证据,导致在诉讼中难以有效证明产品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问题的责任方等事实,客观上增加了维权难度。
案例1
虹鳟鱼当金枪鱼卖被平台处罚商家起诉被法院驳回
原告某管理公司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挪威进口三文鱼”,被告接到多起针对该商品的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商品实际为虹鳟鱼而非三文鱼。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商品鱼种为虹鳟。被告依照平台规则,认定原告销售材质不符的食品,作出下架违规商品并扣除原告违约金10万元的处罚。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相关标准,虹鳟鱼亦属三文鱼范畴,不构成材质不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违约金1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挪威三文鱼”通常指代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虹鳟鱼在市场价值、口感、品质等方面与大西洋鲑鱼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被普通消费者接受为“挪威三文鱼”。原告的销售行为已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造成了消费者的认知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实物与宣传材质不符”。被告依据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违规,并按照平台规则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处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被告不构成违约,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本案明确了平台规则的合同约束力,认可了平台基于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正当性,同时强调商家应依法履行其对消费者应尽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本案对于引导电商平台依法依规治理虚假宣传行为、促进网络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外卖平台餐饮经营者销售变质食品法院判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外卖店铺订购4份“炖菜+米饭套餐”,共计支付130.1元。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米饭异味变质,随即通过平台联系被告,被告客服人员承认米饭“有一点坏了”,但仅同意退还米饭款项。原告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调查认定被告存在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所购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0.1元并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销售的米饭存在变质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向原告退款并支付赔偿金。因米饭与炖菜分开打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米饭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就米饭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故判决被告就米饭退款1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解析】
本案明确了外卖食品中单一食品品类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规则,既依法支持消费者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强化对外卖食品安全的司法保障,又坚持证据关联、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仅对经查证存在变质问题的米饭品类予以赔偿,不随意扩大责任范围。该案裁判既有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又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合理责任边界的平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