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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养犬人必看!别让毛孩子变成“坏孩子”

2026-04-07 14:18 千龙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不管是陪伴老人,还是给年轻人的独居生活添点热闹,毛孩子们总能带来满满的欢乐。但与此同时,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屡见不鲜——养犬不办证、遛狗不牵绳、犬只不看管,甚至恶犬伤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引发邻里矛盾,甚至带来安全隐患。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跟大家聊聊养犬那些事儿,教你避开风险,做个合格的“铲屎官”!

案情简介

9岁的小李是个活泼好动的小朋友,某天和小伙伴在外玩耍时,路过一户人家的院子。院子外的空地上拴着一只狗,小李捡起石块扔向狗,还拿着树枝去戳刺它。没承想,这一举动激怒了狗,小李被当场咬伤。

受伤后,小李的父母赶紧带他去医院治疗,花了不少钱。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谈不拢,小李把狗主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调查后发现,事发时小李的父母不在现场,没能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而狗主人一家当时均外出,把狗单独留在院落外的公共通行区域,既没有封闭管理,也没有给狗佩戴必要的安全设施。更关键的是,狗主人压根没有给这只狗办理养犬登记,也没参加年检,并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小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其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对风险防范能力较差,其监护人应当恪尽监管职责,保护小李不受侵害;事发时小李身边无监护人陪同,在小李向犬只投掷石块、使用树枝戳刺犬只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最终造成犬只咬伤小李的结果发生,其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狗主人作为犬只饲养人,虽然有拴养行为,但是在外出离家时将犬只放置于院落外、行人可通行的场所,未将犬只封闭管理,亦未对犬只佩戴必要的安全设施,在突发情况发生时无法第一时间制止犬只伤人,对伤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其未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养犬登记及年检。综上,法院判决小李和狗主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很多养犬人觉得“我的狗狗我做主”,但其实养犬不仅是个人爱好,还得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动物致害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犬只伤了人,不管犬只饲养人有没有过错,都得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对方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犬只饲养人就可以减轻责任甚至不用担责。

二是养犬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作为犬只饲养人,不仅要给犬只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更要做好管理——不要将其置于公共区域无人看管,外出时必须拴绳、戴嘴套(大型犬更要注意),别让犬只随意扑人,避免伤人,夜间吠叫及时制止;同时,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参加年检,定期给犬只打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这些都是不能省略的步骤。

法官提示

做合格养犬人,这几点一定要做到

(一)先办“身份证”:养犬登记+年检不能少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这是合法养犬的第一步。登记不仅能方便有关部门管理,万一狗狗走失,也能通过登记信息快速找回;更重要的是,登记和年检时会要求狗狗接种狂犬病疫苗,这是对自己、对他人健康的保障。

(二)出门“牵好绳”: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根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也就是说,遛狗必须牵绳。尤其是在小区、马路、公园这些公共场所,牵绳不仅能防止狗狗伤人,也能避免狗狗被车撞、走失或者和其他狗狗打架受伤。同时,狗狗应养在能够管理和控制的户内,别让其“独自留守”公共区域。把狗狗拴在公共场合长时间离开,狗狗会因为紧张、领地意识变强而变得有攻击性,很容易误伤路人。

(三)管好“毛孩子”:文明养犬才受欢迎

除了办证、牵绳,文明养犬还有这些细节要注意:

及时清理粪便。遛狗时随身携带纸巾、塑料袋,狗狗拉了便便要马上清理,别污染环境;

避免扰民。狗狗吠叫会影响邻居休息,尤其是夜间,要及时制止;尽量别让狗狗在公共区域随意扑人、追逐他人;

看好自家孩子和狗狗。家长要教育孩子别随意挑衅、挑逗陌生的狗,要保持安全距离;养犬人也要看好自己的狗狗,尤其是在有小孩、老人的场合,多留个心眼。

(四)遇事“多协商”:依法维权有办法

如果自家狗狗不小心伤了人,别逃避!主动带伤者去医院治疗,积极配合、好好沟通,以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如果是别人的狗伤了自己或家人,要保留好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先和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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