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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主“以马充驴”被判刑

2026-04-10 06:59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小吃店主“以马充驴”被判刑

外酥里香的“驴肉”火烧,垂涎欲滴的“驴肉”炒菜,谁知道背后竟藏着偷梁换柱的把戏,直到这家店的“驴肉”露出“马脚”。近日,小吃店经营者宋某某因用马肉冒充驴肉,被北京延庆法院认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宋某某在延庆区延庆镇经营小吃店,主要制作、销售驴肉火烧、驴肉炒菜等食品。在7个多月的时间里,宋某某为降低成本,向他人购进熟马肉,并安排店内工作人员在制作、销售驴肉制品的过程中,用马肉冒充驴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延庆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峰民认为,这是一起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典型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润,在明知马肉与驴肉存在显著成本与市场价格差异的情况下,仍长期、有计划地以低价马肉冒充高价驴肉进行销售,不仅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危害性显著。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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