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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点电动自行车“共享头盔” 登记可免费借用

2026-04-30 05:50 新京报

来源标题:北京试点电动自行车“共享头盔” 登记可免费借用

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为提升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北京交管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试点推出免费“共享头盔”服务,方便忘记佩戴头盔的市民临时借用。

目前,丰台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平安保险和属地街镇,先期选取8个街镇、24个社区(村)开展试点,依托门卫值守岗设置共享头盔借用点,为过往居民提供临时借盔服务,引导公众主动戴盔、文明骑行。 新京报记者

4月29日,在周庄子家园北门内,“共享头盔”借用柜已启用,临时忘记戴头盔的居民登记借用“共享头盔”。 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现场

共享头盔借用柜已启用 小区居民十分关注

4月29日下午,记者在丰台区周庄子家园北门内看到,全新设立的共享头盔借用柜已经启用,十余顶崭新的安全头盔可供有需要的社区居民临时借用。

“这个还挺好,万一咱们忘戴头盔了,还能在门口临时借一个,路上挨交警罚是小事儿,主要是保障安全。”共享头盔借用柜设立后,小区居民都十分关注。市民李先生最近刚买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头盔,但有时候难免忘记戴上。“看到借用柜也是给我提了个醒,以后只要是骑电动自行车就一定要戴好头盔。”李先生说。

“我们丰台交通支队前期深入辖区社区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社区居民在骑乘电动自行车时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并联合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在辖区内的部分社区、学校陆续投放共享头盔。”丰台交通管理支队安监管理中队民警李辰提醒,5月1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纳入法定要求。

李辰表示,共享头盔主要解决群众临时忘记戴盔的困难,还是希望大家能自行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C头盔。同时,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和乘车人在出行时都要主动佩戴头盔,以保护自身安全。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多发易发,深究事故伤亡原因,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主动佩戴头盔的习惯尚未养成。一旦发生碰撞、摔倒等突发情况,头部缺乏有效防护,极易造成颅脑损伤,轻微事故演变为重伤、亡人事故。

方式

现场登记基础信息即可借用共享头盔

记者了解到,共享头盔的使用离不开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提醒告知。有一些像李先生这样刚买了头盔的骑行者还未养成规范佩戴的习惯,社工、保安、物业人员在小区门口遇到这类居民如能及时提醒,也可化解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

周庄子村安全办公室主任苗进军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内有500多辆电动自行车,这段时间一直在进行宣传提醒,告知居民骑乘电动自行车都要佩戴好头盔,小区门口也有相应的提示。5月1日起,小区门口的保安还会对未佩戴头盔骑乘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提醒。

目前,居民借用共享头盔主要采取线下登记方式。共享头盔的提供方、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相关负责人郭奇武告诉记者,如果小区居民在出门时忘戴头盔,可以现场登记姓名、楼门号、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之后由社区、物业工作人员从柜里取出共享头盔,供居民使用。等居民回到社区后再将头盔归还,并在表格中登记即可。

“我们在丰台区进行首批试点,共涉及24个社区(村),每个社区(村)投放的头盔数量在20顶左右,选择的都是质量好、符合国标要求的头盔。后期共享头盔的借用模式计划进行升级,例如可能采用扫码自助取还的形式,方便大家日常使用。”郭奇武说。

相关新闻

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明起实施

行驶证十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一年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新修订后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转让三十日内应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遗失、损毁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十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期,重新核发一年期行驶证。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需继续使用,应在今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

过户交易后三十日内应办理转让登记

据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介绍,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86号)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4月1日公示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没有变化。对于哪些车辆可以登记以及登记时限要求,《登记规定》沿用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

《登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安装也提出明确要求: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号牌安装位置;号牌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装或倒装;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在安装孔上;号牌周边不应有影响号牌识别的物体和光源。

针对电动自行车过户交易的需求,《登记规定》明确,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让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所有人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更的,也需要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同时,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或电子告知。

存量老车如需继续使用 应及时申请延用登记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实施十年有效期管理,期满可以申请延用。

《登记规定》对一些具体细则予以明确。当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后,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延用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核对所有人、电动自行车与登记信息,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查验合格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一些存量老车,《登记规定》明确,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2016年9月1日后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登记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对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行驶证、号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用登记:改变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或电动机、电池类型的;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作者: 裴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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