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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法眼|下班回家猝死,为何法院不支持“过劳死”索赔?

2026-05-08 08:25 千龙网

没签合同就不算工伤?下班回家猝死算“过劳死”吗?干私活受伤只能自认倒霉?这些发生在身边的职场意外,一度成为劳动者维权路上的“糊涂账”。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通过梳理多起真实案件,撕掉“临时工”的免责标签,划定“工作岗位”的法律红线,更打破劳务纠纷里“谁弱谁有理”的误区。

没签合同就是“临时工”,出了事不算工伤?

“公司说我是临时工,没签合同,就不能算工伤?”这是很多人出事后的疑问,贾某的家人也曾这么忐忑地找说法。

经人介绍,贾某到一家农业公司当门卫,负责日常安保。上班时,他不幸猝死,社保部门认定是因工死亡。可当贾某的继承人贾小某要工伤赔偿时,该农业公司却当庭不认账,声称贾某是“临时工”,没劳动关系,不算工伤。

法院没被“临时工”的说法忽悠,查细节找真相:贾某虽说是“临时”入职,但公司之后没再招过其他门卫,他一直稳定上班;日常受公司管理、守公司规矩,工资按月发;而且门卫工作本就是公司运营离不开的一部分,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关键条件。

最终,法院确认贾某和该农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没给贾某交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90多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部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明确说,法律里压根没有“临时工”能免责的说法。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看实质不看名分,就看三点:受不受单位管理、工资是不是规律发、干的活是不是单位的正经业务。只要占了这三点,就算没签合同,“临时”也算是正式劳动关系,公司必须赔工伤。

下班回家猝死,能算“过劳死”向公司索赔吗?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和工作沾边的猝死,都能算工伤。田某的案子,就把工伤认定的边界划得明明白白。

田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一天下班回到出租屋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送医后因心源性猝死离世。他的家人没法接受,觉得公司长期让他干长时间的活,压力太大才出的事,于是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但法庭上的细节,没法支撑他们的诉求:田某当天上午9点就下班了,猝死在第二天凌晨,中间没干任何公司安排的活;社保部门也明确说,这不算工伤。家属虽怀疑是劳累导致的,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违规加班和猝死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没支持家属的赔偿请求。不过,考虑到事情的特殊性,该建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额外再给1万元补偿。

法官提醒,《工伤保险条例》里说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果下班回到自己住处,没干和工作相关的事,突发疾病猝死,一般不算工伤。但如果能拿出证据,证明公司长期违法让员工超时、高强度干活,而且和伤亡有直接关系,就算不算工伤,也能告公司侵权索赔。另外,若公司交了养老保险,死者家属还能按规定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干私活受了伤,雇主和工人怎么分责任?

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干一天活结一天钱”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受伤后,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陈某经人介绍,给康某家院子搭假山,双方按工作量算钱,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施工时,陈某搬完石料突然倒地,抢救无效猝死。司法鉴定说:陈某是急性心梗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重体力劳动是诱发因素,两者有间接关系。陈某家属把康某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

“石头不重,是他自己身体不好!”康某当庭辩解,说陈某就是来打零工的,第一天上班就出事,自己没责任,觉得太倒霉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场悲剧,双方都有责任:陈某是成年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却没告诉康某,还去干重体力活,未尽到合理的自我注意义务;康某雇人时,没问陈某身体好不好,也没评估他能不能干重活,存在明显疏忽。

司法鉴定早已说清:重体力劳动就是诱发心梗的关键。这场意外没有赢家,只有两败俱伤的责任分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定陈某自己承担80%责任,康某承担20%,赔偿12万多元。

法官解释,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看双方谁有过错:提供劳务的人因干活受伤,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雇主得评估干活人的身体条件,安排他能干的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干活的人也得正视自己的健康,主动告诉雇主自己不能干什么活。双方都尽到责任,真出了风险,责任划分才公平、有温度。

这些法庭上的真实案子,这些职场伤痛换来的判决,都传递着一个明确的法治信号:认定劳动关系,看实质不看名分,“临时工”不能成为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工伤认定严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规矩,但也能通过侵权追责维权;劳务关系受伤,不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按过错分责任。

法治的温度,不只是给受害者一条维权的路,更在于把规则讲透、把责任分清,让每一个辛苦干活的人,都能多一份维权的底气,少一份担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文/千龙网记者 刘美君)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作者:刘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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