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地方志办、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北京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4类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编辑录入地方志。
《实施细则》规定,服现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据志书的记述时限,结合实际,遵循编纂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书。
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人物传的形式载入相应级别的地方志书。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材料,符合上级入志条件的要及时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本人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的,由街道、乡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中心)负责受理。
近日,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地方志办、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北京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4类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编辑录入地方志。
《实施细则》规定,服现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据志书的记述时限,结合实际,遵循编纂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书。
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人物传的形式载入相应级别的地方志书。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材料,符合上级入志条件的要及时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本人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的,由街道、乡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中心)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