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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七折还贷”男子为电诈洗钱获刑

2026-06-25 01:50 新京报

来源标题:贪图“七折还贷”男子为电诈洗钱获刑

“网贷代还七折起”“信用卡九折代充值”……当下,一些二手交易平台出现了“网贷代还”服务,不少人因贷款逾期急于清偿欠款,铤而走险“打折还贷”。殊不知,这般操作非但捞不到半点好处,反倒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被告人吴某因急于偿还某网贷平台逾期贷款,贪图所谓还贷折扣优惠,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虚构的产品链接支付七折“还贷打折款”后,由他人通过其网贷账户为其偿还全部贷款,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袁新 毕凯丽

案例

“打折”还贷款 男子明知款项来路不正仍下单

2025年5月,被告人吴某因日常开支紧张,持续在某网贷平台透支消费,一个月后,该平台待还金额已达4万余元。吴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浏览时偶然发现一则“打折代还网贷”的信息。为减轻还款压力,吴某主动联系该商户,对方声称可按七折代为还贷,偿还4万余元贷款仅需支付不到3万元即可全部结清。

庭审中,吴某自认虽然不知该商户代为偿还网贷的款项具体来源,但通过聊天得知款项与网络犯罪活动相关,来路不正,但面对逾期还款压力、为贪图优惠,吴某最终还是接受了商户提供的交易模式:吴某先将自己的网贷待还账户订单发给商户,双方商议确定好实际需支付的还贷金额后,对方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对应价格的虚假商品链接,吴某下单支付,对方同步代为结清吴某的网贷欠款,最后吴某确认收货,完成整笔交易。

后经查实,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文某在浏览不良网页时被电信诈骗分子诱骗参与虚假投资,被骗资金中有4万余元经由线上渠道转入吴某的网贷还款账户,也就是说,吴某的网贷还款最终来源于电信诈骗。吴某明知还款款项涉及电信网络犯罪,仍主动提供自己待还网贷账户,为上游犯罪分子完成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最终从中非法获得还贷优惠金额1万余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考虑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

打折还贷、低价结清、代办减免欠款都不能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立法初衷旨在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从罪名内涵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解析,从构成要件来看,认定帮信罪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

一是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这种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弱明知,即知道对方是在实施网络相关犯罪即可,不需要清楚具体犯罪类型,比如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还是其他。

二是客观上,要求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2条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6条对前述“(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做了补充,明确包含“(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等情形。

三是从危害后果上,要求案涉行为客观上系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换言之,需把握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也即被帮助行为需达到犯罪程度时才能构罪。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吴某虽不清楚案涉款项具体来源,但通过与上游犯罪分子聊天已明知案涉款项涉嫌网络犯罪,符合主观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吴某为贪图还贷折扣优惠,主动提供个人网贷还款账户订单,实施了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完成资金流转的行为,且从中非法获利金额一万余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另经查实,案涉还款实际为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文某被骗款项,被帮助行为本身亦已达到犯罪程度。综合分析,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 法官提示

消费者切勿贪小便宜急于还债铤而走险

消费者应理性使用网络信贷产品,树立正确消费观,量力而行,杜绝盲目超前消费,从源头避免贷款逾期。若出现还款逾期,保持冷静理性心态,还款或协商还款仅通过信贷平台官方渠道办理,坚决不信“打折还贷、低价结清、代办减免欠款”等陌生信息,切勿因贪图小额优惠、急于还债铤而走险,一旦参与违法活动,不仅债务无法免除,还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二手交易平台应加强交易风控甄别,强化平台内容审核与关键词筛查,对“打折还贷、代办还款、债务减免”等违规引流、涉诈信息及时拦截下架,并对发布账号依规处置。开设站内普法,提醒平台用户警惕还贷骗局、知晓出借账户涉嫌帮信罪的法律风险,引导用户合规使用服务。同时严查异常代还与虚假交易,及时留存证据,并移送相关部门,共同维护网络交易环境安全。

责任编辑:林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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