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起,《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通过噪声源头预防、行为管理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等宁静区域建设。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自动预警噪声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设施,将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设施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环境振动专项评估,明确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
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工地、智能交通等建设,实现对噪声实时监测、自动预警和远程控制等智能化管理,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的精准识别与源头治理,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水平。
新建轨道交通等,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
在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鼓励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基坑气膜、新能源工程机械与运输车辆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经过已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经过已建成或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鼓励采用地下线、铺设降噪路面等降噪措施。建设声屏障,应当与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
禁止午间、夜间在公园等地开展产生噪声的活动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邻里之间应当秉持理性包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午间、夜间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明确在上述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种类、时段、音量,可以采取使用定向音响、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家庭场所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进行娱乐和体育锻炼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避免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装修人员或施工人员联系方式提前告知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并采取关闭门窗、使用低噪声设备、协商高噪声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6月25日起,《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通过噪声源头预防、行为管理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等宁静区域建设。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自动预警噪声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设施,将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设施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环境振动专项评估,明确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
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工地、智能交通等建设,实现对噪声实时监测、自动预警和远程控制等智能化管理,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的精准识别与源头治理,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水平。
新建轨道交通等,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
在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鼓励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基坑气膜、新能源工程机械与运输车辆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经过已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经过已建成或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鼓励采用地下线、铺设降噪路面等降噪措施。建设声屏障,应当与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
禁止午间、夜间在公园等地开展产生噪声的活动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邻里之间应当秉持理性包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午间、夜间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明确在上述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种类、时段、音量,可以采取使用定向音响、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家庭场所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进行娱乐和体育锻炼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避免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装修人员或施工人员联系方式提前告知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并采取关闭门窗、使用低噪声设备、协商高噪声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