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7月29日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草案)》《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细化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规范
此前5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对养犬登记、电子标识、公共场所携犬、养犬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养犬管理规定已实施二十余年,部分内容存在表述陈旧、逻辑不完善等问题,且修正草案涉及条款已超过原规定的40%,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采用修订方式进行修改。市人大监司委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题目从“规定”修改为“条例”,立法形式由修正调整为废旧立新,分设总则、养犬管理与服务、养犬行为规范、涉犬经营、犬只收容与领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8条,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若干配套办法,形成涉犬管理系统规则。
本市拟禁止个人
饲养、销售烈性犬
围绕禁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此前按区域划分管理区的做法,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相关法律已对烈性犬饲养、出售作出统一限制,原有按城六区与其他区区分的管理模式依据不足,且各区自行划分重点与一般管理区的做法也容易造成标准不一、公众理解困难。
因此,条例草案拟取消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改为授权市、区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秩序需要,在特定区域划定禁止养犬或禁止遛犬范围;在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市政府可临时划定禁遛区域。
在养犬数量与管理服务收费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适当降低单只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对多只犬实行梯度收费,以引导合理养犬并提升登记率。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草案还明确,对残疾人饲养导盲犬、辅助犬以及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免收管理服务费;对犬只完成绝育、通过领养取得犬只或连续三年无违法养犬记录的,可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人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后,应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携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完成电子标识植入或者核验电子标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养犬人应凭免疫证明和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对于在外地饲养、需在京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草案要求核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情况;未接种疫苗或者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应及时补种、补植。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也应及时补植。
条例草案提出,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标识记载养犬人基本信息、犬只品种和免疫信息、登记年检信息、违法处罚记录等,并推动相关部门实时共享、每年度比对信息。
为方便养犬人办事,条例草案还提出,本市应逐步实现在同一场所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年检等服务。依法登记、年检的,免收下一年度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
地铁站餐饮场所
拟禁止携犬进入
针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问题,条例草案不再仅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而是对不同公共场所分类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未开通宠物托运业务的候车(机)室、轨道交通车站和餐饮场所等,禁止携犬进入。
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如具备相应硬件设施、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处置突发情况,经申请备案后可允许携犬进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核查后,出具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对经备案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草案要求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明确携犬进入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在入口设置明显标识。
提高违规处罚标准
围绕养犬人责任,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对自己的养犬行为负责,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携犬出户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只,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并对犬只实施有效控制;养犬人还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进入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时,条例草案要求采取收紧束犬绳、为犬佩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和同行乘客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草案同时提出,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后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此外,在对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上,条例草案较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标准,通过提高养犬人违规成本传导养犬人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个人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个人遗弃犬只的,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增值开发利用
会议对《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此前,今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征求各区各部门意见和调研论证等情况,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草案二审稿,拟从体例结构、应用服务、安全保障、相关活动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
草案二审稿拟将条例草案原第五章“安全和应用”拆分为“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两章,进一步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首都安全的相关规定。
围绕成果共享和应用,草案二审稿提出,本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依法开放共享和广泛应用,支持开发各类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保障作用。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政务和数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实景三维成果,建立健全以智慧城市时空底图为基底的市大数据平台。公安、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依托该平台,加强行业数据与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关联、汇聚与融合,服务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治理、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智慧应用。
在科技和产业创新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强化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要求,提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现代技术手段融合创新。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健全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支持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重大装备研发,鼓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增值开发利用。
草案二审稿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保密、网信、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加强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违法线索快速发现处置能力。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应当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利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的产品,其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的规定,并明确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草案二审稿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应急测绘和地下空间测绘等作出完善。其中,对依法备案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出具备案文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在备案文件中提出改正意见。
在项目分包方面,草案二审稿依照上位法,将有关禁止性要求限定为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明确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应属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得再次分包。
针对部分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偏低、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严格了法律责任。对伪造、篡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违法行为,拟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等活动前未备案的,草案二审稿明确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博物馆条例(草案)
北京市将健全博物馆分级分类指导措施
会议对《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围绕博物馆之城建设、各级各类博物馆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规范管理等作出规定。其中,草案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建设博物馆之城的目标,提出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博物馆融入文商旅体展等场景;同时,对博物馆开放时长、馆校合作、文创开发、志愿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重点培育特色博物馆
鼓励设立精品博物馆
北京博物馆资源丰富、体系完整。草案提出,北京市建设“彰显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博物馆之城”,将博物馆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博物馆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商业、体育、会展等领域融合发展,提升其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这是“博物馆之城”建设目标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明确。草案同时提出,市文物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资源条件和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编制博物馆之城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建设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市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将博物馆相关工作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
草案明确,北京市将健全博物馆分级分类指导措施,统筹推动不同区域、类型、层级、属性的博物馆协调发展。一方面,推动建设代表国家形象、具备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博物馆,重点培育弘扬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的特色博物馆;另一方面,鼓励设立填补区域空白、门类空白的精品博物馆。
针对北京央属、军队所属博物馆资源集聚的特点,草案提出,推动中央单位、军队在京设立博物馆,建立央属、军队所属博物馆服务对接机制,支持其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草案还明确支持市属、区属及以下博物馆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支持高校、企业依托办学历史、学科特色、产业遗存、传统技艺与品牌文化等资源设立博物馆。
草案提出,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天津、河北建立博物馆事业发展协作机制;同时,加强博物馆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引进高水平国际展览、先进藏品保护理念、专业人才和技术资源,并与境外文博机构开展藏品保护、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展览策划、数字化应用等合作;支持策划境外展览、国际巡展和线上国际传播项目,讲好中国故事。
鼓励利用公共空间
因地制宜办临时展览
博物馆如何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草案提出,博物馆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规模适当、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避免重复低效;鼓励优先利用现有公共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革命史迹、老旧厂房等兴办博物馆。
这一规定也回应了利用老建筑、老厂房办馆时的消防审批堵点。草案明确,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革命史迹、老旧厂房兴办博物馆,应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在文旅商融合方面,草案提出,文物、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将博物馆资源纳入精品旅游推介线路,策划博物馆主题游径;文物、文化和旅游、交通、商务、体育等部门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博物馆展览与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多种消费场景联动。通过展览、主题游径与城市消费空间相互串联,为博物馆票根带动多元消费提供制度支撑。
草案还提出,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向社会延伸,鼓励利用交通场站、公园、城乡社区、重点商圈、重要商业综合体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举办临时展览,开设沉浸式、体验式文化展示项目,丰富城市特色文化宣传。
明确开放时长和服务规范
在社会服务方面,草案对博物馆开放时长作出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博物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国有博物馆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非国有博物馆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40天。
草案提出,博物馆开放时间应考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休闲时间等因素,鼓励延时、错时开放。博物馆还应合理确定瞬时最大承载量,建立观众疏导和行为管理制度,完善购票和入馆管理措施,保障观众平等参观权利。
针对不同群体的参观需求,草案要求博物馆营造安全、文明、卫生、便捷、环保的参观环境,设置清晰导览标识和必要的观众休息设施,依法建设无障碍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提供参观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提供多语种导览标识和咨询服务。在保证展陈和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以在公众服务区域提供餐饮、文化创意产品销售等配套服务。
草案还鼓励博物馆结合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等,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衍生商品、专题展览、研学教育、文创餐饮等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事业单位法人博物馆的相关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藏品征集、展览提升、社会教育和绩效奖励。
面向青少年,草案鼓励博物馆与学校合作开发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系列化、课程化活动项目,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招投标、政府采购不得设置所有制门槛
《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一条,围绕公平竞争、要素支持、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拟将北京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改革举措和服务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针对民营企业反映较多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难融资贵、涉企检查、拖欠账款、异地执法等问题,草案提出相应制度安排。
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
壁垒核实整改等工作
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草案的重要内容。
草案提出,北京市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核实、整改、清理等工作。
在政策适用方面,草案明确,北京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北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碳排放配额、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草案对禁止性行为作出细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投标人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本行政区域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或者以缴纳税收设置限制门槛;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草案还提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对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
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在产业用地方面,草案提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降低用地成本;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
融资方面,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增加融资成本。
草案还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经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情形,草案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作为付款方的,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草案还提出,支持拓展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
立足北京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特点,草案提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可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也可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联合攻关。
草案提出,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科技资源,为其平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概念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等创新平台。
拖欠账款和异地执法
治理纳入法规
在政务服务方面,草案提出,推进涉企事项集成化办理,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构建从政策获取、办事服务到诉求解决的综合服务体系。民营经济组织可通过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北京12345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诉求问题。
此外,及时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优化直达快享流程,推动申报类政策精简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必须立即施行的外,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草案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障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草案还提出,依法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公安机关将与外省市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对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反映的违规管辖、违规办案等问题及时处理。
针对拖欠账款问题,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或者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拖延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付款条件。
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7月29日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草案)》《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细化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规范
此前5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对养犬登记、电子标识、公共场所携犬、养犬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养犬管理规定已实施二十余年,部分内容存在表述陈旧、逻辑不完善等问题,且修正草案涉及条款已超过原规定的40%,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采用修订方式进行修改。市人大监司委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题目从“规定”修改为“条例”,立法形式由修正调整为废旧立新,分设总则、养犬管理与服务、养犬行为规范、涉犬经营、犬只收容与领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8条,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若干配套办法,形成涉犬管理系统规则。
本市拟禁止个人
饲养、销售烈性犬
围绕禁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此前按区域划分管理区的做法,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相关法律已对烈性犬饲养、出售作出统一限制,原有按城六区与其他区区分的管理模式依据不足,且各区自行划分重点与一般管理区的做法也容易造成标准不一、公众理解困难。
因此,条例草案拟取消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改为授权市、区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秩序需要,在特定区域划定禁止养犬或禁止遛犬范围;在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市政府可临时划定禁遛区域。
在养犬数量与管理服务收费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适当降低单只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对多只犬实行梯度收费,以引导合理养犬并提升登记率。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草案还明确,对残疾人饲养导盲犬、辅助犬以及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免收管理服务费;对犬只完成绝育、通过领养取得犬只或连续三年无违法养犬记录的,可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人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后,应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携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完成电子标识植入或者核验电子标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养犬人应凭免疫证明和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对于在外地饲养、需在京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草案要求核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情况;未接种疫苗或者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应及时补种、补植。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也应及时补植。
条例草案提出,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标识记载养犬人基本信息、犬只品种和免疫信息、登记年检信息、违法处罚记录等,并推动相关部门实时共享、每年度比对信息。
为方便养犬人办事,条例草案还提出,本市应逐步实现在同一场所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年检等服务。依法登记、年检的,免收下一年度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
地铁站餐饮场所
拟禁止携犬进入
针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问题,条例草案不再仅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而是对不同公共场所分类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未开通宠物托运业务的候车(机)室、轨道交通车站和餐饮场所等,禁止携犬进入。
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如具备相应硬件设施、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处置突发情况,经申请备案后可允许携犬进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核查后,出具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对经备案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草案要求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明确携犬进入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在入口设置明显标识。
提高违规处罚标准
围绕养犬人责任,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对自己的养犬行为负责,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携犬出户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只,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并对犬只实施有效控制;养犬人还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进入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时,条例草案要求采取收紧束犬绳、为犬佩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和同行乘客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草案同时提出,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后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此外,在对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上,条例草案较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标准,通过提高养犬人违规成本传导养犬人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个人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个人遗弃犬只的,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增值开发利用
会议对《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此前,今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征求各区各部门意见和调研论证等情况,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草案二审稿,拟从体例结构、应用服务、安全保障、相关活动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
草案二审稿拟将条例草案原第五章“安全和应用”拆分为“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两章,进一步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首都安全的相关规定。
围绕成果共享和应用,草案二审稿提出,本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依法开放共享和广泛应用,支持开发各类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保障作用。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政务和数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实景三维成果,建立健全以智慧城市时空底图为基底的市大数据平台。公安、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依托该平台,加强行业数据与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关联、汇聚与融合,服务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治理、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智慧应用。
在科技和产业创新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强化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要求,提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现代技术手段融合创新。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健全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支持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重大装备研发,鼓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增值开发利用。
草案二审稿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保密、网信、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加强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违法线索快速发现处置能力。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应当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利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的产品,其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的规定,并明确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草案二审稿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应急测绘和地下空间测绘等作出完善。其中,对依法备案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出具备案文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在备案文件中提出改正意见。
在项目分包方面,草案二审稿依照上位法,将有关禁止性要求限定为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明确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应属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得再次分包。
针对部分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偏低、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严格了法律责任。对伪造、篡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违法行为,拟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等活动前未备案的,草案二审稿明确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博物馆条例(草案)
北京市将健全博物馆分级分类指导措施
会议对《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围绕博物馆之城建设、各级各类博物馆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规范管理等作出规定。其中,草案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建设博物馆之城的目标,提出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博物馆融入文商旅体展等场景;同时,对博物馆开放时长、馆校合作、文创开发、志愿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重点培育特色博物馆
鼓励设立精品博物馆
北京博物馆资源丰富、体系完整。草案提出,北京市建设“彰显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博物馆之城”,将博物馆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博物馆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商业、体育、会展等领域融合发展,提升其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这是“博物馆之城”建设目标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明确。草案同时提出,市文物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资源条件和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编制博物馆之城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建设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市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将博物馆相关工作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
草案明确,北京市将健全博物馆分级分类指导措施,统筹推动不同区域、类型、层级、属性的博物馆协调发展。一方面,推动建设代表国家形象、具备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博物馆,重点培育弘扬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的特色博物馆;另一方面,鼓励设立填补区域空白、门类空白的精品博物馆。
针对北京央属、军队所属博物馆资源集聚的特点,草案提出,推动中央单位、军队在京设立博物馆,建立央属、军队所属博物馆服务对接机制,支持其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草案还明确支持市属、区属及以下博物馆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支持高校、企业依托办学历史、学科特色、产业遗存、传统技艺与品牌文化等资源设立博物馆。
草案提出,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天津、河北建立博物馆事业发展协作机制;同时,加强博物馆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引进高水平国际展览、先进藏品保护理念、专业人才和技术资源,并与境外文博机构开展藏品保护、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展览策划、数字化应用等合作;支持策划境外展览、国际巡展和线上国际传播项目,讲好中国故事。
鼓励利用公共空间
因地制宜办临时展览
博物馆如何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草案提出,博物馆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规模适当、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避免重复低效;鼓励优先利用现有公共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革命史迹、老旧厂房等兴办博物馆。
这一规定也回应了利用老建筑、老厂房办馆时的消防审批堵点。草案明确,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革命史迹、老旧厂房兴办博物馆,应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在文旅商融合方面,草案提出,文物、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将博物馆资源纳入精品旅游推介线路,策划博物馆主题游径;文物、文化和旅游、交通、商务、体育等部门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博物馆展览与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多种消费场景联动。通过展览、主题游径与城市消费空间相互串联,为博物馆票根带动多元消费提供制度支撑。
草案还提出,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向社会延伸,鼓励利用交通场站、公园、城乡社区、重点商圈、重要商业综合体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举办临时展览,开设沉浸式、体验式文化展示项目,丰富城市特色文化宣传。
明确开放时长和服务规范
在社会服务方面,草案对博物馆开放时长作出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博物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国有博物馆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非国有博物馆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40天。
草案提出,博物馆开放时间应考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休闲时间等因素,鼓励延时、错时开放。博物馆还应合理确定瞬时最大承载量,建立观众疏导和行为管理制度,完善购票和入馆管理措施,保障观众平等参观权利。
针对不同群体的参观需求,草案要求博物馆营造安全、文明、卫生、便捷、环保的参观环境,设置清晰导览标识和必要的观众休息设施,依法建设无障碍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提供参观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提供多语种导览标识和咨询服务。在保证展陈和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以在公众服务区域提供餐饮、文化创意产品销售等配套服务。
草案还鼓励博物馆结合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等,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衍生商品、专题展览、研学教育、文创餐饮等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事业单位法人博物馆的相关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藏品征集、展览提升、社会教育和绩效奖励。
面向青少年,草案鼓励博物馆与学校合作开发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系列化、课程化活动项目,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招投标、政府采购不得设置所有制门槛
《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一条,围绕公平竞争、要素支持、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拟将北京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改革举措和服务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针对民营企业反映较多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难融资贵、涉企检查、拖欠账款、异地执法等问题,草案提出相应制度安排。
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
壁垒核实整改等工作
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草案的重要内容。
草案提出,北京市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核实、整改、清理等工作。
在政策适用方面,草案明确,北京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北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碳排放配额、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草案对禁止性行为作出细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投标人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本行政区域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或者以缴纳税收设置限制门槛;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草案还提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对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
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在产业用地方面,草案提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降低用地成本;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
融资方面,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增加融资成本。
草案还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经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情形,草案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作为付款方的,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草案还提出,支持拓展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合理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
立足北京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特点,草案提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可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也可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联合攻关。
草案提出,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科技资源,为其平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概念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等创新平台。
拖欠账款和异地执法
治理纳入法规
在政务服务方面,草案提出,推进涉企事项集成化办理,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构建从政策获取、办事服务到诉求解决的综合服务体系。民营经济组织可通过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北京12345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诉求问题。
此外,及时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优化直达快享流程,推动申报类政策精简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必须立即施行的外,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草案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障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草案还提出,依法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公安机关将与外省市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对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反映的违规管辖、违规办案等问题及时处理。
针对拖欠账款问题,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或者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拖延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付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