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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养犬人严重违规拟被禁止饲养犬只

2026-07-30 01:28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养犬人严重违规拟被禁止饲养犬只

昨日(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记者了解到,本次提交审议的《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禁养犬、准养数量、植入电子标识、进入公共场所、养犬人行为规范等规定进行了修改。

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养犬人的责任意识,明确了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草案增加规定,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拟规定,若养犬人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草案还明确,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管控措施。草案规定,养犬人需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防止犬只与人混用饮水等公共服务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对犬只加束长度不超过二米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对犬只实施有效控制;携犬出户时,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行为训练,为犬只购买宠物责任保险等。

草案对于禁养犬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提出本市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同时,草案对大型犬设立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提出饲养体型较大的大型犬只出户时,为犬只佩戴嘴套,并确保一人一犬;携犬进入电梯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避免与他人共同乘坐,但征得他人同意的除外。

对于饲养犬只数量,草案通过梯度收取管理费进行调控。草案提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提高管理服务费缴纳标准。由于各区管理服务费标准不一,草案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残疾人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此外,在对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上,草案较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标准,通过提高养犬人违规成本传导养犬人的管理责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对于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除对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作出禁止进入规定外,将一般公共场所进一步细分为不符合相关条件禁止携犬进入与符合相关条件经申请备案后允许携犬进入两类。

具体来说,草案规定,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符合下列条件,能够确保场所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经申请备案后允许携犬进入:一是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二是建立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三是配备相应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活动,能有效处置突发情况;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前款条件,根据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的申请,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核查,出具备案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对于经备案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确定携犬进入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并遵守下列规定:在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并要求携犬人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明;落实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好宣传提示和巡查管理等工作;督促携犬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便溺;及时处理涉犬纠纷,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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