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民营经济组织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昨天(29日),《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聚焦市场准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民营经济组织关切的重点领域,将本市在优化营商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
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是草案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草案明确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本市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常态化开展壁垒核实、整改和清理工作。
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草案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此外,本市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
草案还就融资服务作出制度安排,推动构建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在政务服务方面,本市将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可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政府部门应提供指引和便利。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
草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联合攻关。
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草案明确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科技资源。本市还将加强场景培育和开放,引导市属国有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条件。
在人才保障方面,草案提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开展职称自主评审,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
权益保护是此次立法的重点内容。草案在多个维度划出了保护红线。
在禁止行为方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干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摊派财物。
在账款支付方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或者履行内部付款流程为由拖延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的,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账款的条件。政府将建立防范化解拖欠账款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支付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在执法规范方面,草案强调本市坚持无事不扰原则,全面推行“扫码检查”,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不宜查封扣押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依法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民营经济组织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昨天(29日),《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聚焦市场准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民营经济组织关切的重点领域,将本市在优化营商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
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是草案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草案明确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本市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常态化开展壁垒核实、整改和清理工作。
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草案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此外,本市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
草案还就融资服务作出制度安排,推动构建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在政务服务方面,本市将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体工商户可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政府部门应提供指引和便利。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
草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联合攻关。
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草案明确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科技资源。本市还将加强场景培育和开放,引导市属国有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条件。
在人才保障方面,草案提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开展职称自主评审,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
权益保护是此次立法的重点内容。草案在多个维度划出了保护红线。
在禁止行为方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干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摊派财物。
在账款支付方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或者履行内部付款流程为由拖延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的,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账款的条件。政府将建立防范化解拖欠账款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支付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在执法规范方面,草案强调本市坚持无事不扰原则,全面推行“扫码检查”,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不宜查封扣押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依法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