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公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细化了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的惩戒情形和方式,便于学校和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行为性质,选择最适宜的教育干预方式,提升教育惩戒的实效性。北京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中小学校普遍反映,细则的出台十分必要,教育惩戒不但操作性更强,也让老师更敢管学生了。
教师实施惩戒更有底气
2020年底,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谢春风说,该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积极支持指导了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牟成梅看来,有了细则,教师的教育惩戒更有底气。“比如,细则明确,针对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情形,如有必要是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
在北京市第五中学通州校区德育副校长蔺晓亮看来,细则给教师提供了一张“协同保障网”。“细则将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具化为‘维护正当行为’‘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置机制’等六项职责,使学校在面临纠纷时有了明确的上级支撑通道。”她举例,比如,细则明确要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同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明确界定让惩戒更具操作性
什么样的行为对应什么样的惩戒?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能不能用同样的方式?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答案,让一线教师的惩戒有了主心骨。
细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学段的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侧重点予以区别化对待:针对小学1至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针对小学5至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细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细则规定的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蔺晓亮注意到,在教育部规则的基础上,北京版细则对可实施惩戒的情形进行了延伸和完善。比如,将“打骂同学、老师”扩展为“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回应了网络欺凌等新问题;同时,细则明确了“带离课堂”“物品检查”等具体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教师不用再在‘管与不管’之间左右为难,只要按层级操作,就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惩戒是手段而非目的
“要提醒的是,所有的惩戒都要以爱为前提,爱才是教育的核心,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北京第二实验小学平谷分校党委书记梅红兵注意到,细则细化了学生申诉的具体流程和办理要求,也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目前,该校正组织全校教师学习细则,对照细则梳理完善校纪校规、班级公约,确保教育惩戒发挥出有效作用。
谢春风对此深有同感。他表示,教育从来离不开激励和惩戒。“教育本身是激励和惩戒的艺术,激励在教育手段中的占比应在90%以上。惩戒是手段,是底线约束,而不是目的。”他认为,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学校和教师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兼顾不同学生年龄特点的同时,也要兼顾性别差异。
近日,北京市教委公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细化了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的惩戒情形和方式,便于学校和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行为性质,选择最适宜的教育干预方式,提升教育惩戒的实效性。北京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中小学校普遍反映,细则的出台十分必要,教育惩戒不但操作性更强,也让老师更敢管学生了。
教师实施惩戒更有底气
2020年底,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谢春风说,该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积极支持指导了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牟成梅看来,有了细则,教师的教育惩戒更有底气。“比如,细则明确,针对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情形,如有必要是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
在北京市第五中学通州校区德育副校长蔺晓亮看来,细则给教师提供了一张“协同保障网”。“细则将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具化为‘维护正当行为’‘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置机制’等六项职责,使学校在面临纠纷时有了明确的上级支撑通道。”她举例,比如,细则明确要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同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明确界定让惩戒更具操作性
什么样的行为对应什么样的惩戒?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能不能用同样的方式?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答案,让一线教师的惩戒有了主心骨。
细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学段的不同,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侧重点予以区别化对待:针对小学1至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针对小学5至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细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细则规定的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蔺晓亮注意到,在教育部规则的基础上,北京版细则对可实施惩戒的情形进行了延伸和完善。比如,将“打骂同学、老师”扩展为“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回应了网络欺凌等新问题;同时,细则明确了“带离课堂”“物品检查”等具体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教师不用再在‘管与不管’之间左右为难,只要按层级操作,就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惩戒是手段而非目的
“要提醒的是,所有的惩戒都要以爱为前提,爱才是教育的核心,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北京第二实验小学平谷分校党委书记梅红兵注意到,细则细化了学生申诉的具体流程和办理要求,也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目前,该校正组织全校教师学习细则,对照细则梳理完善校纪校规、班级公约,确保教育惩戒发挥出有效作用。
谢春风对此深有同感。他表示,教育从来离不开激励和惩戒。“教育本身是激励和惩戒的艺术,激励在教育手段中的占比应在90%以上。惩戒是手段,是底线约束,而不是目的。”他认为,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学校和教师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兼顾不同学生年龄特点的同时,也要兼顾性别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