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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鼓励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

2026-09-01 15:13 新京报

来源标题:北京拟鼓励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了《北京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鼓励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面向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产业和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助力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坚持“谁办奖、谁负责”

社会科技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25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修订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北京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前,北京社会科技奖呈现出数量稳步增长、领域持续拓展、影响力不断提升的良好态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6章36条,在概念界定上,明确北京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同时强调了社会科技奖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谁办奖、谁负责”。

北京鼓励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面向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产业和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设立奖项,助力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不得实施商业性质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一般按“设奖者的规范全称+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命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北京”“首都”“天坛”“中关村”“京华”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做到安全、适度、严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商业性质宣传行为。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作者: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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