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价格违法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举报六类重大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价格违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给予相应物质奖励。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同样纳入奖励范围。
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没款合计20万元以上、区级部门作出10万元以上的,即属较大数额罚没款。
奖励分三级,内部举报人上浮10%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分为三级:一级举报奖励按已执行罚没款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二级按3%计算,不足3000元的补足3000元;三级按1%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三级奖励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内部举报人奖励金额可在此基础上上浮10%。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办法》明确,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统称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达到20万元以上的,需由发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鼓励网约配送员等举报存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
办法特别鼓励网约配送员等社会公众举报具有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以下两类举报,可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一是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在经营场所加工食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服务;二是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或销售违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具体由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应承诺不属于不予奖励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北京市12315热线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渠道提出。
哪些情形不予奖励?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以及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均不予奖励。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金;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方式虚构事实或利用举报敲诈勒索的,不予奖励,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奖励程序怎么走?20个工作日内须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举报人应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认定奖励等级和金额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办法》同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价格违法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举报六类重大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价格违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给予相应物质奖励。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同样纳入奖励范围。
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没款合计20万元以上、区级部门作出10万元以上的,即属较大数额罚没款。
奖励分三级,内部举报人上浮10%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分为三级:一级举报奖励按已执行罚没款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二级按3%计算,不足3000元的补足3000元;三级按1%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三级奖励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内部举报人奖励金额可在此基础上上浮10%。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办法》明确,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统称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达到20万元以上的,需由发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鼓励网约配送员等举报存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
办法特别鼓励网约配送员等社会公众举报具有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以下两类举报,可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一是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在经营场所加工食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服务;二是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或销售违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具体由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应承诺不属于不予奖励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北京市12315热线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渠道提出。
哪些情形不予奖励?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以及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均不予奖励。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金;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方式虚构事实或利用举报敲诈勒索的,不予奖励,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奖励程序怎么走?20个工作日内须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举报人应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认定奖励等级和金额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办法》同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