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序推进本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市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延包试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延包试点政策内涵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延包原则,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充分运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确需调整承包地的,延包方案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报乡镇政府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二)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益。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权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衍生人口,未依法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上应当依法纳入延包人员范围。坚决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跨区域核对,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依法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
(三)加强承包地管理。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因承包户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对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处理,承包地应当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并纳入延包土地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因依法开垦、复垦、土地整理等原因存在新增集体耕地的,应当将新增集体耕地纳入延包土地范围,实现应发包尽发包。严格管理机动地,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且不得新增。
(四)规范承包方式。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实行确权确地的,要清晰划定承包土地边界,形成承包农户与承包地明确的对应关系。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人口、承包地利用等发生较大变化,并且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可以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为导向,采取确权确利的方式延包。确权确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严掌握,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报乡镇政府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利,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不愿确利的农户确利。发包方要将确利土地经营收益及时足额发放给确利农户,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确权确利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作出规定。
(五)妥善解决突出矛盾。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充分利用机动地、新增集体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土地等,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通过确地或确利等方式,妥善处置缺地少地农户的合理诉求。对于此前承包地暂缓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以先开展延包试点,再根据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稳慎有序推进延包试点
(六)严格延包程序。按照成立工作小组、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规范开展试点。延包工作小组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妇女代表等。延包方案经村党组织、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5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延包方案制定和实施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合理安排进度。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启动延包试点,原则上要在期满后1年内完成,防止出现承包合同“空窗期”。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2026年全面启动整市试点,2028年基本完成延包试点,2029年组织“回头看”,2030年收尾总结。对于2030年以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村,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在本次试点中开展延包,也可以在到期时按照届时政策处理。
(八)加强风险防范。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考虑、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扎实稳妥推进。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延包政策。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延包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延包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做好预判分析,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稳妥解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切实发挥调解仲裁作用。
三、规范承包合同管理
(九)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对承包地利用、流转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加强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现承包方分立、合并和土地互换、转让、征收等情形,应当依法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提高承包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做好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延包完成后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搞统一换发证书。已颁发土地承包权利证书的,在原有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在新的承包期内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承包方分立、合并以及个别调地等特殊情形的,对证书作相应变更处理。因承包方消亡等原因承包合同终止的,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权利证书注销手续。加强土地承包合同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他涉地信息等互通共享,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
(十一)加强延包档案管理。延包试点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统一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应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同步推进档案收集、整理以及数字化等工作。市、区农业农村、档案部门及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土地承包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村开展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各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延包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各区档案馆负责延包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发包方应当将留存在村内的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十二)保障流转土地稳定经营。深化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延包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延包工作的全面领导。市级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本市延包试点;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宣传、网信、法院、发展改革、司法、财政、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园林绿化、信访、档案、妇联等单位立足自身职责,在干部培训、政策宣传、矛盾纠纷化解、重大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延包工作落实。各涉农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逐级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动员组织第一书记、包村干部、老党员等积极参与延包工作。各涉农区要严格落实区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延包试点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试点期间,各涉农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本文摘自北京日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