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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正式实施 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少服拘役俩月

2015-11-02 15:02

来源标题:刑法(九)正式实施被告人少服拘役俩月

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2日上午,昌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将比新法颁布前少服拘役刑两个月。

今年9月16日,张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小轿车,在昌平区一处道路旁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被警方查获。因其属于醉酒驾车,警方随即将张某刑事拘留。而当时,张某还处在缓刑考验期中。去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张某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还未过去,张某就又一次被捕。

今天上午,本案在昌平法院公开宣判。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由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并撤销张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于广丹表示,昨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依照新法,张某被判处的拘役两个月将不需单独执行。

新《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于法官表示,此前,有期徒刑和拘役两个刑罚是分别执行的。而现在,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依法将不必再另行执行拘役刑罚,拘役将被有期徒刑所吸收。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作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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