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农民工入会有了法律依据,建立职代会成硬性规定,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违法行为将进异常名录等新增条款成为亮点。
农民工加入工会一直是个待解的问题,据介绍,《实施办法》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实施办法》原条款中入会身份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过修订后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市总工会表示,这一修改突出解决了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同时,本款对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在《实施办法》中还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让建立职代会成为硬性规定。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主体和内容,突出了用人单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主体责任。同时,增加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义务性规定。
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也成为亮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设将企业违法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的责任方式。用人单位有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由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对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