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的购房指标买房究竟靠谱吗?通州法院日前通报了一起房产纠纷案件的结果,驳回了“借名人”李先生要求过户的诉求。
据介绍,2008年,老家河北的李先生由于没有北京市户口,且在京工作社保未缴满五年,不符合购买条件,便找到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朋友王先生。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口头约定李先生以王先生名义购买一套房屋,等社保缴满五年后,再将房屋过户到李先生名下。不久,李先生将80万元购房款交给王先生买房,房产证用的王先生名字,李先生则装修房屋后入住。2013年,李先生具有了在京购买房屋的资质,便要求房产过户,不料却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拿出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佐证,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转登记到自己名下。王先生则辩称,房屋是自己向李先生借钱购买的,房本也是自己的名字,应该归自己所有。此外,王先生还提出了反诉,一是要求李先生尽快搬走,二是要求李先生支付自2008年到2013年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所有权的要件,该案中因李先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是借王先生名义购买,故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王先生所有,购房款80万元是债务债权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