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起诉
夹克衫标牌不符 消费者索三倍赔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市民陈女士起诉称,2014年12月14日,她在华堂商场亚运村店购买了1件货号为6609的法兰斯丹牌夹克衫,支出价款490元,该夹克衫标牌标明羊毛45%、棉20%、聚酯纤维35%。然而,陈女士购买后将其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夹克衫含腈纶30.8%、羊毛30.5%、聚酯纤维28%、粘纤10.7%,与标牌上并不符。
陈女士认为,华堂商场销售的夹克衫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货款490元,并索三倍赔偿。
食品未标注等级
商场被索十倍赔
2014年10月24日,原告王先生和范先生在华堂商场分别购买了8袋“爱自然黑木耳”共232元、19盒意大利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共计484.5元。后发现黑木耳未按食品要求标注等级,糖果标志上的碳水化合物折算后,与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不符。
范先生认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故二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华堂商场退还购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保护法》赔偿十倍的价格。
夹克衫检测与商品标牌不符,黑木耳等食品未标注等级或标示错误,消费者认为华堂商场以次充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分别对华堂商场提起诉讼,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夹克衫的价格,按《食品安全保护法》十倍赔偿所购食品的价格。
庭审时,华堂商场辩称,夹克衫产品非其所售,涉案食品的能量换算标准国家未出台。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华堂辩称
夹克衫非该店所售食品能量标准未出台
庭审时,华堂认为陈女士提交的夹克衫并非是从该店购买,购物小票是打印件,无法证明购物小票与实物的对应性。“我们店虽然销售过同款衣服,但销售的法兰斯丹夹克衫标注的内容与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一致。”
华堂辩称,王先生所提到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标准,华堂公司销售的商品并未选择适用这项标准,王先生本人也不能证明商品是从华堂商场购买的。“况且食品包装标示问题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华堂商场作为销售者对此并非明知,不符合十倍赔偿的适用情况。”华堂商场认为,王先生应返还所购商品。
同时,华堂也不同意范先生的诉求。华堂称,涉案产品的主要配料糖醇虽属于碳水化合物,但涉案产品的糖醇在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能量系数,范先生主张的计算模式属于对一般常识的误解。
华堂表示,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该产品拥有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不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华堂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谨慎审核义务。
法院判决
小票与实物相印证买卖关系成立
对于“夹克衫”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自华堂亚运村店购买夹克衫,商场收取价款后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形成商品买卖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华堂方虽辩称夹克衫非其所售,但陈女士提交的购物小票所载明的信息与夹克衫实物均能相互印证,且华堂未提交证据证明夹克衫系陈女士从他处购得,也无法反证购物小票非其所出具,故法院对华堂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作为销售者,华堂应保证商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检测报告上看,陈女士购买的夹克衫标牌的标注与检验结果确实不相符,故法院判令华堂退还并赔偿三倍货款1960元。
商场应提供标准标示
食品能量值标示错误
对于“黑木耳”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支付了商品价款,华堂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华堂商场未标示产品等级,王先生要求退还并十倍赔偿于法有据,故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华堂商场退还王先生货款并十倍赔偿共计2320元,王先生返还涉案的8袋“爱自然黑木耳”。
对于范先生起诉的“糖果”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中每100g能量值应为1626.9KJ,而涉案产品能量值标示为每100g230KJ,属于标示错误,故可以认定华堂商场销售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已经构成违约。华堂辩称涉案商品经过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卫生检疫,但卫生证书不能证明产品的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不认可。
关于华堂辩称糖果主要成分为糖醇,而其能量换算值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已经明确标注了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且没有区分碳水化合物的种类,华堂商场也并未就此进行合理解释。即使按照糖醇的折算系数进行计算,也非涉案产品上标注的数值,故对此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故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华堂商场赔偿484.5元货款,并十倍赔偿4845元。
专家解读
惩罚性赔偿鼓励消费者打假
今天上午,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15打假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它的核心源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
何山表示,3·15打假包括消费者受欺诈打假索赔、消费者“业余”疑假买假打假索赔、民间职业打假索赔、商标权人打假索赔及公民、法人向国家打假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假冒、社会组织支持民间打假等。
“核心部分就是打假索赔,‘赔’便是指惩罚性赔偿,具有制裁性。”何山说。
何山介绍,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3·15索赔呈爆发式拓展。
打假有工商公安等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官方打假,但凭此还不够,必须依靠民间力量来查漏补缺。
何山认为,如何动员消费者撬动经济杠杆机制是新消法起草之时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用此武装消费者,让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造假售假者“开战”。
消费者打假,包括上当受骗后的打假索赔,也含消费者主动买假打假索赔,何山表示,“消费者必须依法理性索赔,消法规定三倍赔、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这些规定是一条法律线,消费者不可逾越,不能动辄索要几百万元,漫天要价,防止维权过当。”
法官说法
新食法增首负责任制保底1000元赔偿
昨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主办的第二届3·15打假论坛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张进先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确定了首负责任制和保底赔偿制,扩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张进先表示,首负责任制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不安全食品而遭受损失,不论食品不安全是由于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消费者均可依法向其中任何一方索赔,被请求者应全部赔偿。
张进先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可请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的3倍赔偿金,损失数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不变。”
张进先认为,不安全食品第一是指食用后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状况下降的有毒有害食品;其次是影响身体发育或者体能恢复的,不符合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需求的食品;第三是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即使是检验合格的食品,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也应推定为不安全食品,应当注意区分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