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卖淫 团伙偷盗嫖客财物

2015-12-15 15:2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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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假借卖淫 团伙偷盗嫖客财物

被告人受审,否认自己是“首要分子”。摄/记者 杨益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黑龙江籍团伙以卖淫为名,分工协作,对多名嫖客实施盗窃。今天(12月15日)上午,其中三名团伙成员在石景山法院受审。庭审时,团伙首要分子孙某霞只承认自己参与卖淫,但对盗窃事实并不认罪。

起诉书显示,47岁的女被告人孙某霞,绰号婶儿、霞姨、霞姐,初中文化。31岁的被告人丁某琦,别名小静,小学文化,此前曾因吸毒被朝阳警方行政处理过。34岁的被告人孙某峰,小学文化,无业。

这个黑龙江籍团伙三人案发前曾租住在大兴区旧宫某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8月5日三人被石景山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批准逮捕。

据检方指控,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霞伙同丁某祥(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丁某琦等4人组成犯罪团伙,以卖淫为名,由丁某琦、贾某梅、腾某红招揽嫖客,待嫖客将衣服及随身物品放置在卖淫地点的桌子上后,由丁某祥秘密窃取嫖客财物。

被告人孙某峰及徐某振负责望风。

2015年7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丁某琦伙同被告人孙某霞等3人,在石景山区西黄村某平房内,采用上述方式窃取受害人宋某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万元。

2015年7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丁某琦伙同被告人孙某霞等3人,采取上述方式窃取受害人何某现金400元人民币。

何某报警后,被告人孙某峰向其退还现金200元。

被告人孙某霞、丁某琦、孙某峰于2015年8月3日被民警查获。检方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责,同时,孙某霞系该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处罚。

庭审现场

被控主犯不认罪 称对盗窃不知情

10时许,身材瘦小的孙某霞、扎了一头细细的辫子的丁某琦、身材魁梧的孙某峰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

庭审时,孙某霞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在事实犯罪中起的作用有异议。孙某霞说,她没有真正盗窃,“都是丁某祥在操控,我不是说推责,我也认罪,但我就是不明白怎么就成了首要分子了?”

庭审刚刚开始,孙某霞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不停地抽泣,“我也不知道他们在里面干什么,我当时就在外面站着,只知道是卖淫,但并不知道他们盗窃,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对我还是有所保留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孙某霞仍未认罪,庭审仍在继续。

责任编辑:何方(QN0035)  作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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