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讨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法院:不构成侵权

2015-12-2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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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汪峰讨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作为被告方的新浪公司和新闻报社今天缺席,法官宣告原告败诉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 实习生 魏云颖)今年4月,娱记韩炳江(笔名“卓伟”)在其新浪微博上给汪峰冠以“赌坛先锋”的称号,次日《新闻晨报》报道称汪峰以“慈善赛”的名义进行赌博。为此,歌手汪峰提起两起名誉权诉讼,向韩炳江以及新闻报社、郁潇亮、新浪公司索赔400万元。

今天上午,两起案件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侵犯名誉权,一审驳回了汪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   被指“赌坛先锋” 汪峰告娱记    

汪峰起诉称,被告是新浪微博账户“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的博主——被誉为“内地第一狗仔”的娱乐记者韩炳江。新浪微博认证信息显示,韩炳江系《南都娱乐周刊》主笔、风行工作室创始人。

今年4月20日,韩炳江在新浪微博分享了“全民星探”(风行工作室APP)发布的“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在标题里使用了“赌坛先锋”等文字。此后该微博被迅速传播。

4月21日,郁潇亮在新闻报社主办的《新闻晨报》发表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文章,称汪峰以参加“慈善赛”的名义进行赌博,并称汪峰可能误导孩子走上赌桌、误入歧途。新浪评论同时在新浪微博及新浪网转载该文章。随后,该文章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

汪峰认为,韩炳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个人微博对其侮辱诽谤,公然损害其人格和形象,侵犯其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汪峰表示,新闻报社、郁潇亮、新浪公司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发布损害其声誉的不实言论,也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要求3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诉文章等,同时索赔精神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庭审   被告:“赌坛先锋”并非贬义

庭审时,被告方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韩炳江方认为,本案不存在名誉权被侵犯的事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韩炳江的行为和所谓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他是依法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

同时,被告否认粉丝数量及传播数量与此案有关联性,“转发微博大多数评论与本案无关,且汪峰在世界各地赌场赌博的行为已经多次被报道。”

被告称,“赌坛先锋”并非贬义,“‘赌坛先锋’这个词本身不含有任何诋毁和诽谤。被告的微博原文是‘赌坛先锋我无罪’,原告无视‘我无罪’的如实陈述,以偏概全令人费解,被告不存在主观恶意。”

新闻报社辩称,“报道有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已经定性,认为其涉嫌赌博,且经多家媒体报道,使用‘丧尽天良’等词语不过分。”庭审时,新闻报社将此前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相关新闻当庭播放作为证据。

新浪公司辩称,涉案报道基本属实,没有失实的内容。德州扑克锦标赛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涉嫌赌博而叫停,有央视报道为证。新浪与《新闻晨报》的合作合同中也明确表明,《新闻晨报》应保证稿子的真实性,一旦出现问题由该报社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新浪公司表示,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应当以刑事调查结果为准。同时建议法庭暂时休庭,待刑事调查出结果后,再进行审理。

判决   不构成侵权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数十家媒体聚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先后对两起案件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峰曾多次在境外赌场活动并经多家媒体报道,其于2015年4月参加的德州扑克大赛也因涉赌被相关职权部门叫停,故评论者将其与赌博相联系,并非无中生有,结合汪峰的行为表现,此种联系具有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合理性。

“赌坛”一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

综上,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就主观过错分析,虽然韩炳江创办的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方式拍摄明星,其本人亦长期从事娱乐新闻报道,但仅以此身份并不能推断其主观具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况且,关于汪峰已有多次涉赌报道,影响了社会对其在该问题上的一般评价。韩炳江的言论内容并未超出上述社会一般评价范围,故从言论后果分析,亦难以认定造成汪峰社会评价降低。

《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总体而言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该事实本身并非虚构。

涉诉文章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甚至演绎的方式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得出结论,符合评论文章的一般特点。

该文章配图,是以艺术创作的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涉诉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指出,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韩炳江评论并非无中生有,《新闻晨报》的评论系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

综上,法院认定韩炳江、新闻报社及新浪公司均不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犯,一审判决驳回汪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方表示,对于韩炳江案,汪峰明确表示上诉。对于新闻报社一案,是否上诉还需要再考虑。

责任编辑:安勇(QN0005)